大約7年前,當時我是個19歲的學生,買宵夜時,遭到數名未成年中輟生在街上無故挑釁毆打,頭破血流。我跟他們無怨無仇,也素不相識。只因為我在便利商店開冰箱門時,擋住了他們的去路。作筆錄時,警方知道他們是累犯,跟我解釋是因為我沒有被打成昏迷,神智清醒,所以這屬於民事的告訴乃論,半年之內,我都可以用民事提告,但我沒有錢。警察跟我解釋了一堆,我還是懵懵懂懂,也不知道哪些是對,哪些是錯。我只知道警察言談之中,有息事寧人的意味。我很納悶,我想請問了解法律的朋友,解開我的疑惑,沒有重傷昏迷,就屬於民事告訴乃論,真的是如此嗎?
關於傷害罪,民事或刑事的界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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