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容錯誤跟動機錯誤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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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在讀民總"錯誤"的部分
王澤鑑老師書上在內容錯誤的舉例是說:

誤某人為地震救命恩人而贈與之

這個例子中贈與人應該是不清楚地震救命恩人是誰
所以才會誤認吧

那此時贈與人的"法效意思"究竟是
我要贈送給"某人" 抑或是 我要贈送給"地震救命恩人"???


更進一步說
是"因誤認所以具體明確的某人"還是"抽象的地震救命恩人"??

若是"某人"的話 似乎比較像是動機錯誤
若是"地震救命恩人的話 才比較符合內容錯誤的概念吧

小弟初學法律 所提出之疑問難免貽笑大方 還望各位法學界前輩惠予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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