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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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朋友討論到關於國家賠償法的問題

想請教版上先進的意見 :

如果軍校的學生加入學校球隊後因為訓練受傷

在認為訓練教官有不當操練的前提下

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教官依學校指示實施訓練是否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

而與學校締結行政契約的軍校生是否算是「人民」?

以上問題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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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5-11-09
訓練不去會被政府處罰嗎...orz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11-11
與其說會被政府處罰,應該說是會有同儕及長官的壓力
Carol avatarCarol2015-11-12
如果是體育課的話 答案很明顯是可以
校隊...老實說我不是很確定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5-11-14
然後軍校或一般學校並不是重點 只要是公立爭議就不大
Ursula avatarUrsula2015-11-14
私立的話 授與學位沒有疑問 但是教學活動有爭議
Ingrid avatarIngrid2015-11-16
如果能夠認定校隊屬於教學的一環(如大學校隊有些學校是
能抵體育學分 在選課會顯示的) 那就可以
Olivia avatarOlivia2015-11-17
謝謝K大的意見!
Thomas avatarThomas2015-11-18
但是有些"校隊"屬於課外社團同好會性質的話
可能就難了點
Sarah avatarSarah2015-11-20
職務上的行為,有過失或違法,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