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朋友討論到關於國家賠償法的問題
想請教版上先進的意見 :
如果軍校的學生加入學校球隊後因為訓練受傷
在認為訓練教官有不當操練的前提下
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教官依學校指示實施訓練是否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
而與學校締結行政契約的軍校生是否算是「人民」?
以上問題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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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版上先進的意見 :
如果軍校的學生加入學校球隊後因為訓練受傷
在認為訓練教官有不當操練的前提下
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教官依學校指示實施訓練是否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
而與學校締結行政契約的軍校生是否算是「人民」?
以上問題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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