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問題?強制性交未遂和強制猥褻罪的區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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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想性侵乙女,但乙女奮力扺抗,最後因甲男的好友丙女幫忙壓制乙女雙手,以致甲男性侵得逞,問丙女成立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二、刑法221條第二項規定處罰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此規定與223條的強制猥褻罪有何不同?性侵未遂不就包含在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裡面了嗎?如要區別,標準為何?哪一條的處罰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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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1-04-09
1.所謂共同正犯,乃指兩人以上之行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且其行為互為補充.幫助犯,參照實務見解認為<必以幫助他人之意思,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刑法第221條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性交的定義根據刑法第10條第5項可以得知必須<使之結合>,根據題意,丙女只是幫忙壓制乙女的雙手,並非實施強制性交罪構
Eden avatarEden2011-04-06
拙見:第一題無法判斷,因為要依據丙女是基於幫助之意圖而為幫助行為,還是與甲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並且有行為分擔,方得判斷丙構成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
Lucy avatarLucy2011-04-08
223不是已經刪除了嗎...那是224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