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判決後是否得以請求民事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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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的先進,

小弟在96年時適逢經歷了"黃金聖鬥士"之詐欺案
該案亦於98年11月16日判決(98年度易字第212、232號)
惟小弟所屬的部分,判決書:所示詐欺犯行,無罪。
經由檢察官提起上訴(99年度上易字第19、20號)
再次判決後仍遭駁回!且已不得上訴 XD|||

早先於警察局報案時,好心員警仍有提問是否提帶民事訴訟
想當然爾,當然是說:YES!
只是後來才發現,民事部分是要自己提出的,所以也沒提
只能怪己,當時不懂法律...也希望以此例 提醒自己 並提醒其他版友

而如今依舊懵懂之際,想請問各位先進

(1)依此法院的判決,後續是否還有補償之措施?
於今年101年是否還來得及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
補充:
雖說判決仍敘明:黃OO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略
那針對小弟個人的部分,是否僅能提起民事訴訟?因判決書似乎判定無詐欺犯行 ~_~|||

(2)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是否該朝著哪方面進行?
損害賠償之債務不履行?亦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想當然爾,該名黃姓主嫌名下一定無任何財產
但於前日看到新聞,該名又重操舊業,此口氣真的難以嚥下
http://ppt.cc/KtHp
也希望法律能給這種的累犯,給予公平且正義的懲罰

當年,小弟也曾義務地統計受害者人數以及金額
遠遠超過黃姓主嫌詐欺所得,絕非判決文論述之:
惟念被告所得為7萬9355元,金額非鉅

無奈個人能力不足,無法替此案甚至其他被害人爭取,實感遺憾!!
近日憶起往事,仍感慨萬千,今日將本案再次重提
除想替自己當初匯款的金額,盡最後自身的努力爭取償還外
也希望將此案子給自己也給其他版友參考
最後,懇請各位先進惠予高見,勞煩至感!
謝謝各位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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