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朋友和一名女子有了交通事故,當時我方很有誠意要去探視等等,傷勢急診時看無大礙,也無骨折等方面的重傷,但事後的調解委員會,對方不出示任何證明一開口就要20萬最後減成6萬還要加一個紅包,但就我方而言事故乃雙方責任,有意要和解但希望依據單據證明來賠償,可是對方不知為何就是不拿,導致調解失敗。但就在法律追訴權六個月期限的最後幾天,對方提出了告訴,我方收到時已過追訴期無法反告。中間不管是調解會或者私下想要和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精神賠償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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