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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請問各位專家: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訴期應該是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還是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呢?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以上""以下"是包括十年,而"未滿""超過"是不包括十年
所以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條,最重是可以判到十年,所以追訴期應該是依
照第一款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三十年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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