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推文不要看,有點錯,我直接回一篇
刑法部分: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又竊盜罪的刑期為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追訴權是20年,所以您在刑法上還是可以告他
民法部分:
依舊民法第768條(因為新民法今年才生效):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
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所以他已經取得車的所有權了
而因為他是依法律(民法768)取得所有權,因此不會構成侵權行為(民184第一項),但是
在時效完成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
而不當得利(民179)也不會構成,因為他是依法律取得權利,有法律上之原因
希望有幫道你^^
--
刑法部分: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又竊盜罪的刑期為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追訴權是20年,所以您在刑法上還是可以告他
民法部分:
依舊民法第768條(因為新民法今年才生效):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
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所以他已經取得車的所有權了
而因為他是依法律(民法768)取得所有權,因此不會構成侵權行為(民184第一項),但是
在時效完成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
而不當得利(民179)也不會構成,因為他是依法律取得權利,有法律上之原因
希望有幫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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