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第20條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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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4-08-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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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舊老闆於離職前,因全體員工皆不符勞退舊制的退休條件,故將全體員工資遣,全體員工已領走資遣費。
新老闆接手後,留用之員工選擇勞退新制。
用來計算特別休假的資歷是否為重新開始?
目前舊員工爭取資遣前之資歷,是否合理?
例如:
甲員工於87年到公司任職
舊老闆於95年6月30日將公司賣掉,將全體員工資遣並依舊制給付資遣費。
** 因無人達到舊制之退休條件,故以資遣方式。
新老闆在95年7月1日聘雇甲員工,使用新的勞動契約&採取勞退新制。
關於特別休假的資歷,是否從95年7月1日起算?
請法界前輩告知,謝謝。
Update:
補充....不管是否留用的員工一律都有拿到依舊制規定計算的資遣費
新老闆有必要承認舊老闆時期的年資嗎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4-08-07T03:45
勞基法第20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故問題一:用來計算特別休假的資歷是否為重新開始?
答:否,不用重新開始
問題二:目前舊員工爭取資遣前之資歷,是否合理?
答:合理,法規規定,新雇主應繼續承認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
補充:1.如果勞工有拿到資遣費,就不叫留用勞工。
2.在退休金上面舊制換新制,拿到了資遣費,則切換到新制,年資重新計算,不管是新舊老闆皆同。
故上面例如:甲員工於87年到公司任職,舊老闆於95年6月30日將公司賣掉,將全體員工資遣並依舊制給付資遣費。(因無人達到舊制之退休條件,故以資遣方式。)新老闆在95年7月1日聘雇甲員工,使用新的勞動契約&採取勞退新制。
關於特別休假的資歷,是否從95年7月1日起算?
答:在新舊雇主間的轉換勞動契約,重點在於是否涉及勞工的留用意願簽署証明,如果新舊雇主的轉換僅止於工廠機具等,不涉及勞工的勞動契約,則不能叫留用員工,故特別休假等工作年資的計算,須從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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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4-08-05T16:08
用來計算特別休假的資歷是否為重新開始?舊制年資己結清,故是全部重新開始
目前舊員工爭取資遣前之資歷,是否合理?舊制年資己結清,資遣前之資歷當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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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4-08-07T09:27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偷咹唡僞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4-08-05T19:52
舊老闆以資遣,表示與公司結束雇傭關係,新的公司成立當然按照新的公司規定,而且也簽訂了新的勞動契約,當然依照新公司雙方同意的條件簽訂,舊公司已經被賣掉,即使任用舊員工,但是對公司來說,一樣是新員工
特別假的起算,當然是以七月一日起算,因為實際上已經是不同的公司了,沒有人從一家公司離職到了一家新公司,然後和新公司說,我的特休要合併以前公司的年資,勞基法規定,只有退休金專戶是跟著員工走,會一直累積,沒有說特休也是跟著員工走,到了新公司,就要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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