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中之刑責規定 - 衛生法
By Joe
at 2009-10-26T02:11
at 2009-10-26T02:11
Table of Contents
當事人是我的家人,任職的公司是在製造水泥製品的
職位是副廠長,實質上是現場的負責人
(沒有特殊形式的授權,董事長就說那現場運作就交給你發落)
10月23日下午工人甲(持有合法操作執照)操作固定式起重機(俗稱天車)
將預力混凝土基樁搬運到大卡車上時,
可能是疊放的問題,車上的基樁滾落,當場壓死了該名卡車司機。
整個事發經過當事人均不在場。
其中可能違背一般作業上的情形有:
一、有兩張出貨單,各別為五根基樁,但因該名司機想跑一趟就好,所以本來應該
只載五根,卻疊放了十根基樁,滾落時是疊放了九根,正在放第十根的時候。
二、在搬運過程中,不應有任何人進入現場,但當天該名司機急著去拉固定用的繩子,
想早點固定完成可以早點出發,所以該名司機才會在尚未搬運完成時,就站在現場。
目前的情況是檢察官將工人甲和當事人列為被告,工人甲以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至於當事人部分,檢察官僅說是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未盡現場負責人的監督之責
起訴,尚未看到起訴狀,檢察官也未說明是以哪一條起訴之。
問題: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明知應分兩趟載運,卻未將此事告知該司機,仍搬運十根基樁,此一
行為即為未盡監督之責,但我看了整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未看到此條規定,該法所規
定的刑責部分只有兩條(31.32),是關於應設置安全設備義務以及安全設備應受檢查義務
之違反,但此兩項義務應仍歸於該公司董事長,當事人雖為實質上負責人,但對於設備之
購置或受檢等事項仍受該公司董事長之指揮,且檢察官所認定之理由似與此無涉,想請問
檢察官所說的監督之責是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哪個條文?還是當事人亦可能涉及刑法業務
過失致死罪?
在此先感謝您有耐心看完這整篇文章,也感謝您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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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是副廠長,實質上是現場的負責人
(沒有特殊形式的授權,董事長就說那現場運作就交給你發落)
10月23日下午工人甲(持有合法操作執照)操作固定式起重機(俗稱天車)
將預力混凝土基樁搬運到大卡車上時,
可能是疊放的問題,車上的基樁滾落,當場壓死了該名卡車司機。
整個事發經過當事人均不在場。
其中可能違背一般作業上的情形有:
一、有兩張出貨單,各別為五根基樁,但因該名司機想跑一趟就好,所以本來應該
只載五根,卻疊放了十根基樁,滾落時是疊放了九根,正在放第十根的時候。
二、在搬運過程中,不應有任何人進入現場,但當天該名司機急著去拉固定用的繩子,
想早點固定完成可以早點出發,所以該名司機才會在尚未搬運完成時,就站在現場。
目前的情況是檢察官將工人甲和當事人列為被告,工人甲以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至於當事人部分,檢察官僅說是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未盡現場負責人的監督之責
起訴,尚未看到起訴狀,檢察官也未說明是以哪一條起訴之。
問題: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明知應分兩趟載運,卻未將此事告知該司機,仍搬運十根基樁,此一
行為即為未盡監督之責,但我看了整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未看到此條規定,該法所規
定的刑責部分只有兩條(31.32),是關於應設置安全設備義務以及安全設備應受檢查義務
之違反,但此兩項義務應仍歸於該公司董事長,當事人雖為實質上負責人,但對於設備之
購置或受檢等事項仍受該公司董事長之指揮,且檢察官所認定之理由似與此無涉,想請問
檢察官所說的監督之責是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哪個條文?還是當事人亦可能涉及刑法業務
過失致死罪?
在此先感謝您有耐心看完這整篇文章,也感謝您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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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9-10-28T07:01
at 2009-10-28T07:01
By Freda
at 2009-10-28T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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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09-11-02T01:09
at 2009-11-02T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