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權益的問題~ - 法律
By George
at 2012-10-20T00:00
at 2012-10-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 (1)
我應徵門市工作時,公司告知上班時間為周1至周六10:00 ~19:00一班制,
周日店休,我的休假日為每個周日以及周一~周六選一天休.
一年後公司將門市營業時間更改為10:00 ~22:00 ,每天都需要營業,結果公司告知我需配合門市營業時間,周六,日只可休各一日,且需要輪早晚班 ,這樣片面更改我的休假日,是否已侵害勞工的權益? (我不知道是否有簽訂相關的勞動契約)
問題 (2)
續上題所述, 公司另外在家樂福賣場 開了新點, 要將我調動至該賣場, 且須輪早晚班, 一開始因為人手不足,且在賣場的工作需要較多的勞力,所以我同意先幫公司的忙,2個月後須將我調回門市, 但2個月後雖然人手足夠,但公司卻要求我必須繼續留在賣場, 並且休假幾乎只能休平日, 六日只可休各一日.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了調職的原則 ?
麻煩幫我解答~~ 感謝您 !!
已更新項目:
非常感謝兩位的幫忙, 我想可能我表達的不是很清楚, 我想了解的是
(1) 如果當初約定好休假的時間是每周日,以及能自行選擇周一~周六的任何一天,結果現在公司
只准休1個周日+周六, 其他休假時間都不可休到周六日,這樣算不算是違反約定? 依法我能
主張回復原本的約定嗎 ?
(2) 上班的時間總數並無超過8小時,但我跟公司約定時間是10:00 ~19:00 , 現在公司自行變更
為需輪班的2班制早晚班且強制要我們遵守,這樣也是私自變更約定吧 ?
2 個已更新項目:
(3)員工手冊算是勞動契約嗎 ?
我應徵門市工作時,公司告知上班時間為周1至周六10:00 ~19:00一班制,
周日店休,我的休假日為每個周日以及周一~周六選一天休.
一年後公司將門市營業時間更改為10:00 ~22:00 ,每天都需要營業,結果公司告知我需配合門市營業時間,周六,日只可休各一日,且需要輪早晚班 ,這樣片面更改我的休假日,是否已侵害勞工的權益? (我不知道是否有簽訂相關的勞動契約)
問題 (2)
續上題所述, 公司另外在家樂福賣場 開了新點, 要將我調動至該賣場, 且須輪早晚班, 一開始因為人手不足,且在賣場的工作需要較多的勞力,所以我同意先幫公司的忙,2個月後須將我調回門市, 但2個月後雖然人手足夠,但公司卻要求我必須繼續留在賣場, 並且休假幾乎只能休平日, 六日只可休各一日.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了調職的原則 ?
麻煩幫我解答~~ 感謝您 !!
已更新項目:
非常感謝兩位的幫忙, 我想可能我表達的不是很清楚, 我想了解的是
(1) 如果當初約定好休假的時間是每周日,以及能自行選擇周一~周六的任何一天,結果現在公司
只准休1個周日+周六, 其他休假時間都不可休到周六日,這樣算不算是違反約定? 依法我能
主張回復原本的約定嗎 ?
(2) 上班的時間總數並無超過8小時,但我跟公司約定時間是10:00 ~19:00 , 現在公司自行變更
為需輪班的2班制早晚班且強制要我們遵守,這樣也是私自變更約定吧 ?
2 個已更新項目:
(3)員工手冊算是勞動契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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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Donna
at 2012-10-21T22:01
at 2012-10-21T22:01
1.你沒提出異議 公司因為任務需要當然可以 除非你的薪資 工時 休假
或是 真低太遠超過30公里以上 就算超過 如果公司有必要協助 如ㄐㄧㄠ 真低太遠超過30公里以上 就算超過 如果公司有必要協助 如交通車 獲補助薪資
基本不違反調職 5原則
你如果不願意 建議你錄音 或是等等收證取證行為 跟提出異議
妳大可用家庭因素等等 藉口誰都會找 重點是 如何取證而已
如果公司硬幹 不理會 你有取得相關證據 先寄出存證信函
說明雇主違反勞基法14條第1款 法規自己爬文找 同時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由你來開除雇主 就算雇主沒給你非自願離職書 妳依照這2個依樣可以申請失業
給付 本人也是這樣申請過 只是後續很可能需要法院處裡 畢竟勞工局對於相關認定 很可能會請你提告 頂多給你一個非自願離職書 會註記 無法認定 是否合於勞基法14條第1款 我低案例 是雇主跟我和解 我的要求 全部給付 民刑事一起告
因為我有相關證據 先提醒別以為失業給付很好申請 如果最後你敗訴等等
先給你低部分 會被追回低
懂嗎? 自己要先懂法並取證
還有如果總休假不變 只是要求不能於何時休假 法規並無強制規定
除非你能證明當初勞動契約有說何時休假等等 現在要變更
在薪資 休假 作做工時 工作地點並非太遠情況下 與當初差不多
都還算合法低唷
2012-10-20 22:29:32 補充:
要能證明與當初勞動契約不同 不管是口頭(最好錄音) 有書面低更好
白子黑字 要變更契約或是違反契約 未取得妳低同意才能為之
2012-10-20 22:38:42 補充:
1.你沒提出異議 公司因為任務需要當然可以 除非你的薪資 工時 休假
或是 真低太遠超過30公里以上 就算超過 如果公司有必要協助 如ㄐㄧㄠ 真低太遠超過30公里以上 就算超過 如果公司有必要協助 如交通車 獲補助薪資
基本不違反調職 5原則
電腦有點問題
薪資 休假(總休假) 變少 工時變長 等等有比原來權益更差 換地方工作沒有必要的協助
除非這2個工作地點離住家並非太遠 基本雇主是沒啥問題的
By Sierra Rose
at 2012-10-24T17:32
at 2012-10-24T17:32
一、首先確認「休假日為每個周日以及周一~周六選一天休」即為週休二日制
二、無論是「週休二日制」或「非週休二日制」,仍應依照勞基法第30條之規定每日工作8小時,每兩週總工作時數應該<84工時,超過此工時上限即為超時工作,應按同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就此規定‧妳應自己計算每日起迄時間扣除午、晚餐休息時間後是否有超時工作?你問題中未交代「午、晚餐休息時間」,故無法幫你算「是否有超時工作」,但這是簡單的算術,自己即可計算啦
三、資方片面規定變更加長加長工作時間及休假約定(違反勞動契約),且未計算加班費,固有違法,若勞方未適時異議而隨他行之有年,就變成勞方默認同意接受了,但勞方仍有權在事過五年內向資方主張補償加班費,如有不瞭解如何處理爭議,可到旺來Blog諮詢
四、變更勞動契約為「周六,日只可休各一日(原來是「週休二日制」被變成為「非週休二日制」),且需要輪早晚班」之後,若不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兩週總工作時數應該<84工時,」仍有超時工作之事實
就問題(2):
一、資方調整工作地點如未增加超過30分鐘交通時間範圍,且未增加勞方之生活不便並無違法爭議(參照勞基法第2條定義之雇主與勞工之勞僱關係)
二、即使調整工作地點有前述爭議,勞方也沒有異議行動仍接受指派而前往新工作地點赴任,即視為默認同意接受
三、本件雙方明確約定調職期限為2個月,故勞方在2個月期滿之30天內仍可以書面或口頭或逕行主張恢復原工作地點上班工作,發動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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