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 法律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07-22T00:05

Table of Contents

目前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同條第二與第三項
但現在問題是 :
(1)如果甲原因階段有故意殺害乙的犯意 但行為階段卻不小心撞死丙
該如何處斷?
(2)同上 如果行為時甲把丁誤以為乙殺害 這種等價客體錯誤又該如何處斷?
(3)又如果甲原因階段因過失自陷於限制或無責任能力 但行為時卻故意打死乙
又該如何處斷?
(4)19條第三項所謂的故意或過失與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過失兩者區別在哪裡?
一樣嗎?
我ㄧ開始以為他們一樣 因為故意或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如果以前置說
的觀點來看 原因階段的行為其實與行為階段的行為是一整體的行為
所以原因階段的行為可視為構成要件的著手 那麼行為{時}的知與欲主觀狀態
不就是構成要件的的主觀狀態嗎 也就是說行為時有故意才算故意
如果用其他學說像是 構成要件說 間接正犯說來解釋結論也一樣
因為他們他認為原因階段的行為其實就屬於行為階段上的行為了 而且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但是如果思考上面三小題 結論似乎又怪怪的
原因自由行為的故意和過失又和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過失分家了!?
該如何區分?請板上高手為小弟解惑 謝謝

抱歉 突然忘了還有一個問題.....
剛剛在國考板上看見相關的討論文章...有人說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是罪責層次!?
是這樣嗎?我認為原因自由行為不是罪責層次的問題
只是因為討論到罪責時必須拿出來討論說明無阻卻罪責的原因而已
因為故意或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就該當故意或過失的構成要件
同時沒有阻卻違法與罪則事由...吧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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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09-07-25T00:57
恩 是判斷罪責(林說)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9-07-28T07:15
好像不太對(逃)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9-08-01T07:02
有學說認為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只適用在故意型的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9-08-03T03:20
過失型的直接可論以過失犯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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