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考法學大意(貪污治罪條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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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公務員甲藉勢藉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使債權人乙心生畏懼而免除其債務。甲以上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斷?(A)成立刑法第134條與第346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恐嚇得利罪(B)應逕以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不成立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C)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D)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答案為:A請教法學知識大大們,選項B-應逕以貪污治罪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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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avatarWallis2018-05-05
因為公務員甲沒有對於任何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