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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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YJQ8mJ2 ]

作者: hebe720330 (田喜碧)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關於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問題
時間: Wed Apr 6 22:22:38 2022

剛好朋友最近車禍
有幾個疑問請教

1.在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案件成立後的效力?
(在區公所等等的場所的調解委員會)

假設發生一件車禍
A負7成肇因
B負3成肇因

若今天兩邊的都有傷勢的情況下
兩人在地方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協議
並簽下調解書

但B若在告訴期最後一天提告
請問這部分A可以主張調解成立而平安無事嗎?
這部分的問題我想問的核心是
「地方調解委員會在刑事上的效力?」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調解之前提告
當然要求對方簽下刑事撤回告訴狀即可
但若在雙方都尚未提起刑事告訴的情況下呢?

2.刑事告訴狀是否可以在對方尚未提告
在和解時要求對方先簽下此狀?
若對方真的反悔提告,再將案號和日期壓上去?

會有以上的困擾大概就是
若在已經提告的情況下去調解
當然直接要求簽撤回狀即可

可是如果在尚未提告的時候調解
到底有什麼手段可以非常確定讓對方的刑事告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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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Andrew2022-04-08
不用理他 傳喚的時候再拿調解書給檢察官
Faithe avatarFaithe2022-04-10
你可以看一下「鄉鎮市調解條例」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2-04-11
可是27條之1的內容
不會跟刑事訴訟法的刑事追訴權不得放棄衝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