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關於持汽車駕照騎50cc機車 - 酒駕Linda · 2012-09-1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最近我因酒駕被調扣汽車駕車一年,當時執法的警察告訴我,可以持汽車駕照駕駛50cc之輕型機車,但是我不放心又查了知識家,有的人說可以,有的人說不行,所以依據現行法規,到底行不行?謝謝解答!已更新項目:呃,是被調扣機車駕照,筆誤。酒駕All CommentsEthan2012-09-20大大你好: 我是小盧,很高興能為你解答: 最近我因酒駕被調扣汽車駕車一年,當時執法的警察告訴我,可以持汽車駕照駕駛50cc之輕型機車,但是我不放心又查了知識家,有的人說可以,有的人說不行,所以依據現行法規,到底行不行?謝謝解答! 2012-09-16 03:39:31 補充 呃,是被調扣機車駕照,筆誤。 答:在機車駕照吊扣(銷)期間,即已限制使用機車的資格,縱然擁有汽車駕照亦不得駕駛機車(含輕型機器腳踏車),如有違反,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處以罰鍰新台幣6000元至9000元並吊銷重型機車駕照,且於一年後方得重新考領。 依交通部89年2月29日交路89字第002125號函釋:因輕型機車駕照吊扣期間不因其擁有汽車駕照而解除,再持汽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應受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處分。 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第00二一二五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後,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主旨:有關貴局所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 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後,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 型機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路監交字第八 八三九五七一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 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 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所指「吊扣銷各級 車類之駕駛執照」,除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 十三條分類所指之駕駛執照外,亦包括第六十一條 所准予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故重型機車駕 駛人其駕駛執照如經吊扣處分後,雖其仍持有汽車 駕駛執照,且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 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亦有汽、機分別執 行吊扣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規定,但其駕駛輕型機 車之資格既已依上開條例第六十八條及規則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重型機車駕照之吊扣同 時亦受吊扣處分,不因其擁有汽車執照而解除,爰 本案受吊扣重型機車駕照處分,再持汽車駕駛執照 駕駛輕型機車者,當應受上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之處分。惟為免爭議,宜轉請裁決機 關於「汽車牌照吊扣(銷)執行單」上對類似案件 註明「吊扣期間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以為明確。(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 第00二一二五號函)Genevieve2012-09-17那你被吊扣的機車駕照是重型機車的嗎? 只要擁有汽車駕照就等於有輕型機車駕照所以你是可以用汽車駕照騎輕型機車50cc的,除非你沒考汽車駕照那就不行了ㄚ....^Q^Related Posts關於車禍死亡對方酒駕0.8不願和解酒駕罰款是否可用勞動服務酒駕擦撞罰緩酒駕罰單問題駕駛人未繳交罰單交通事故急急急20點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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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因酒駕被調扣汽車駕車一年,當時執法的警察告訴我,可以持汽車駕照駕駛50cc之輕型機車,但是我不放心又查了知識家,有的人說可以,有的人說不行,所以依據現行法規,到底行不行?謝謝解答! 2012-09-16 03:39:31 補充 呃,是被調扣機車駕照,筆誤。
答:在機車駕照吊扣(銷)期間,即已限制使用機車的資格,縱
然擁有汽車駕照亦不得駕駛機車(含輕型機器腳踏車),如有違
反,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執
照吊扣期間駕車)處以罰鍰新台幣6000元至9000元並吊銷重型機
車駕照,且於一年後方得重新考領。
依交通部89年2月29日交路89字第002125號函釋:
因輕型機車駕照吊扣期間不因其擁有汽車駕照而解除,
再持汽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應受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處分。
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第00二一二五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
後,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
主旨:有關貴局所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
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後,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
型機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路監交字第八
八三九五七一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
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
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所指「吊扣銷各級
車類之駕駛執照」,除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
十三條分類所指之駕駛執照外,亦包括第六十一條
所准予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故重型機車駕
駛人其駕駛執照如經吊扣處分後,雖其仍持有汽車
駕駛執照,且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
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亦有汽、機分別執
行吊扣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款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規定,但其駕駛輕型機
車之資格既已依上開條例第六十八條及規則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重型機車駕照之吊扣同
時亦受吊扣處分,不因其擁有汽車執照而解除,爰
本案受吊扣重型機車駕照處分,再持汽車駕駛執照
駕駛輕型機車者,當應受上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之處分。惟為免爭議,宜轉請裁決機
關於「汽車牌照吊扣(銷)執行單」上對類似案件
註明「吊扣期間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以為明確。(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
第00二一二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