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我們目前的房子是獨棟一層樓地是政府的,地上物是我們的!算是違建!想請問一下一、聽說政府可強制拆除或叫我們搬走,但有年限限制是嗎?聽說如果四十五年未拆除,政府是否不能叫我們走了呢?二、如果上一是成立的,那我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呢?三、如果我們有優先購買權,是不是只有我們能買,別人不能?又如果我們買了,可否轉賣給別人呢?四、如果我們一直都沒有買,有天政府會收回嗎?或是補助我們收回?補償的比例又
關於政府的地和私人地上物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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