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的地和私人地上物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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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我們目前的房子是獨棟一層樓地是政府的,地上物是我們的!算是違建!想請問一下一、聽說政府可強制拆除或叫我們搬走,但有年限限制是嗎?聽說如果四十五年未拆除,政府是否不能叫我們走了呢?二、如果上一是成立的,那我們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呢?三、如果我們有優先購買權,是不是只有我們能買,別人不能?又如果我們買了,可否轉賣給別人呢?四、如果我們一直都沒有買,有天政府會收回嗎?或是補助我們收回?補償的比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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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1-04-30
1.你說的應該無償佔有吧,依照民法769.770條之規定善意10年惡意20年佔有該筆未登記土地後的確有權向地政機關以取得時效之規定申請登記為所有權或地上權人。可是,要注意他說的是"未登記土地"喔,現在應該沒有未登記的土地了吧。2.土地是政府的,所以是國有地,不是未登記土地,這點要先有所認知。不知你們和政府間是否有簽訂契約?如果有的話要看是使用借貸,還是租賃?如果是使用借貸,要看有無借用期限之約定。如有期限之約定,當然
Kyle avatarKyle2011-04-27
沒被拆只算是你們家運氣好沒有人舉報沒有單位來告發不過,哪天政府腦袋突然閃到了,要使用你們家這塊地時基本上:說拆就拆了,你是沒有什麼權力說"不"的
Leila avatarLeila2011-04-30
我只能說~你聽說的怎跟我聽說的都不依樣我聽說~違章建築~是隨報隨拆不需要給你理由~就算你人躺在那~挖土機會造挖喔!!!而且你說是政府的地~要看是哪種地例如有些經過徵收後的水利地(不給徵收不可以喔)原則上沒蛇麼大事情他不會較你拆較你拆就是用房屋現值去計算你房子多少錢然後你就該滾蛋~因為他要拆所以要看你屋子的土地是哪種~如果是直接強佔政府的土地你認為會有這麼多好事嗎?...Showmore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1-04-29
你已經把占用違章的權益自行想像和擴張到最大極限了...沒那麼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