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唆犯的分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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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兩題刑法關於教唆犯的問題1、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巨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記謊報遭搶,甲依記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答案為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2、甲唆使乙去竊取乙之父親A所收藏的字畫,乙因而萌生行竊之意,並順利行竊得手。以下有關甲、乙二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答案為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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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Lydia2012-09-30
先看以下法條:刑法29: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3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法324: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
Rachel avatarRachel2012-10-01
我建議你可以去查一下,何謂身分犯的概念我稍微提示一下今甲為公務員,犯了貪汙乙今天非公務員,但也犯了貪汙同樣是貪汙,但刑度卻不同,就是在於甲具有公務員的身份資格,公務員的犯罪,刑度上會來的比一般人嚴格。以下沒有政治色彩,舉個例,拿阿珍例子來說就刑法第三十一條(請自已去去查)來說,阿珍非公務員,但與具有公務員的前總統阿匾共同實行收錢,也同於共同正犯,觀念類似...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2-09-28
你的問題其實是所謂身分犯的問題...即法律擬制具有某種身分時,對法益的侵害會有不同影響,因此,對具此種身分之人予以加重或減輕.身分可分為"不法"身分及"罪責"身分...另外較少的"非嚴格意義"身分在此不討論其區別實益在於:不法身分:其對法益之侵害是可以透過他人實現的,如你的第1例.即乙可透過甲之行為達到業務侵占之結果,然此例尚有雙重身分犯之問題,因較複雜不予討論.罪責身分:其對法益之侵害無法透過他人實現,如例2,因甲��
Una avatarUna2012-09-30
看了一分鐘,終於看出你不懂的地方了。理由很簡單,因為…因為…第二題的乙父不是甲的父親。如果甲也成立親屬間的竊盜,那甲就要去驗dna了。\\當然是開玩笑的。第二題沒錯。主要是身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