唸到民法債篇的債務不履行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看到書上對債務不履行的要件解釋為: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狀態
但是對於「可歸責債務人」這點有點無法理解
因為民法第225條說: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那不就代表不可歸責債務人也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那為什麼要件會寫要「可歸責」債務人呢?
查了一下網路,也有民法講義這麼寫
http://i.imgur.com/IWQt7Z4.jpg
感謝各位解答,有觸犯版規請告知,大感謝~
(上一篇因為沒分類到所以重發了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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