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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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到民法債篇的債務不履行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看到書上對債務不履行的要件解釋為: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狀態

但是對於「可歸責債務人」這點有點無法理解
因為民法第225條說: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那不就代表不可歸責債務人也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那為什麼要件會寫要「可歸責」債務人呢?

查了一下網路,也有民法講義這麼寫
http://i.imgur.com/IWQt7Z4.jpg

感謝各位解答,有觸犯版規請告知,大感謝~
(上一篇因為沒分類到所以重發了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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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17-08-19
民法225條整條要看完阿...
Linda avatarLinda2017-08-20
有看完呀,但還是無法理解(水母腦嗚嗚)
第一項「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
免給付義務。意思不就是不可歸責債務人的情況下,也會有
給付不能的事情發生嗎?那為什麼要件會寫要有「可歸責債
務人之事由」呢?關於這點我看完還是百思不得其解才想說
問問鄉民
第二項不是債權人的代償請求權嗎?跟我的問題感覺好像沒
什麼關聯...還是其實有關聯?
抱歉我還是想不通...
Dora avatarDora2017-08-23
對啊,你手邊如果有教科書應該都會寫喔。比如天災使使標
的物滅失。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7-08-24
所以不可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免除給付責任」啊(意
思不就是不可歸責就原則上不用負責),沒有矛盾。但有
可能因為債務人因此得到一個對第三人的獲利所以才有二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