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七條胎兒保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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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法條大致上能理解也清楚繼承時的實際應用。
但對於邏輯上一直想不通。我的認知是"視為"和"推定"都要有一個明確的事實。差別只在
能不能舉證推翻。像是"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就可
以推翻。契約成立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事實(受有定金)。
但"非死產者為限"是假設的事實,如果這麼想這個"視為"雖然不會因為舉反證而推翻,卻
可能因為假設的事實不存在而被推翻。
第七條的應用還滿好理解的,但文字和邏輯上就有點卡住。
煩請版上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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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16-01-29
死產的事實作為反證?
Puput avatarPuput2016-01-29
也還好吧?其實法律系沒特別修邏輯課
要自己找書來看
Ethan avatarEthan2016-02-03
非死產者為限不是假設,而是條件喔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2-04
大部分人認為,這是解除條件附上回溯條件的特例。
Leila avatarLeila2016-02-04
第二個條件我多打了
Puput avatarPuput2016-02-08
"視為"是構成要件擬制;"推定"是法律效果的先行賦予
Noah avatarNoah2016-02-11
請問C大的意思是民法只有這條比較特別嗎?
Dora avatarDora2016-02-13
法定停止條件說啦!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2-16
還有法定解除停件說(通說)。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2-17
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的學說有二:
(一)法定停止條件說:胎兒出生前,並未取得權利能力,
以胎兒之活產為溯及的取得權利能力之法定停止條件。
(二)法定解除條件說:胎兒出生前,即已取得權利能力,
以胎兒之死產為溯及的喪失權利能力之法定解除條件。(
較能保護胎兒之利益,通說)
參閱:§99及王澤鑑:《民法總則》2011年版,第114、115
Una avatarUna2016-02-19
感謝T大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