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法條大致上能理解也清楚繼承時的實際應用。
但對於邏輯上一直想不通。我的認知是"視為"和"推定"都要有一個明確的事實。差別只在
能不能舉證推翻。像是"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就可
以推翻。契約成立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事實(受有定金)。
但"非死產者為限"是假設的事實,如果這麼想這個"視為"雖然不會因為舉反證而推翻,卻
可能因為假設的事實不存在而被推翻。
第七條的應用還滿好理解的,但文字和邏輯上就有點卡住。
煩請版上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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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大致上能理解也清楚繼承時的實際應用。
但對於邏輯上一直想不通。我的認知是"視為"和"推定"都要有一個明確的事實。差別只在
能不能舉證推翻。像是"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就可
以推翻。契約成立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事實(受有定金)。
但"非死產者為限"是假設的事實,如果這麼想這個"視為"雖然不會因為舉反證而推翻,卻
可能因為假設的事實不存在而被推翻。
第七條的應用還滿好理解的,但文字和邏輯上就有點卡住。
煩請版上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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