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鄉民
我與對方第一次交易
我是賣方 對方是買方
對方於購買標的物時(標的物為瓷器古董)
對方開給我兩張支票 且連續跳票兩次
我已經上法院提告
對方向檢察官說:「願意退還標的物」
且還說諸多推諉標的物之言語如:「指稱標的物為贗品、假貨、贓貨」
但標的物於買方手中已逾14個月
我考量標的物買方持久過久 不願意接受買方退還
請問鄉民 對方有無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
又我方在法院時 該如何強調我方立場?
謝謝各位鄉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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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 我不會回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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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對方第一次交易
我是賣方 對方是買方
對方於購買標的物時(標的物為瓷器古董)
對方開給我兩張支票 且連續跳票兩次
我已經上法院提告
對方向檢察官說:「願意退還標的物」
且還說諸多推諉標的物之言語如:「指稱標的物為贗品、假貨、贓貨」
但標的物於買方手中已逾14個月
我考量標的物買方持久過久 不願意接受買方退還
請問鄉民 對方有無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
又我方在法院時 該如何強調我方立場?
謝謝各位鄉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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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 我不會回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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