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行政訴訟再訴願時間 - 法律Gary · 2010-06-2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什麼是行政訴訟這樣解釋對嗎【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致權利受損,乃依法向原機關或其上級提起訴願。經再訴願不服,或提起再訴願經三個月未獲決定,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再訴願程序不是2個月嗎謝謝法律All CommentsIda2010-06-25現行訴願法已經沒有再訴願也已改為再審程序了依據願法第一條規定: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訴願等於是向上級機關告狀的意思,所以違法或不當皆可訴願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所以行政訴訟乃是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不當的並不受理!所以若是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可於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針對違法部份仍有不服或是提起訴願後三個月還未決定,必須於2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超過訴訟期間,且該行政處符合訴願法97條得聲請再審之要件,才能申請再審訴願法97條: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Liam2010-06-25已經沒有再訴願了。經訴願駁回就可以打行政訴訟。Related Posts這樣算是重利罪嗎?酒駕口供筆錄問訊如何作答跟未滿18歲的女生親密舉動合法嗎?非常急!有關著作財產權MP3被老師沒收之後老師說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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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改為再審程序了
依據願法第一條規定:
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等於是向上級機關告狀的意思,所以違法或不當皆可訴願
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所以行政訴訟乃是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不當的並不受理!
所以若是針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可於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針對違法部份仍有不服或是提起訴願後三個月還未決定,必須於2個月內提起訴訟
如果超過訴訟期間,且該行政處符合訴願法97條得聲請再審之要件,才能申請再審
訴願法97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經訴願駁回就可以打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