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複雜車禍事故賠償問題請求專業人士為我解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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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13-12-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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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1年6月27日在國道一號中壢路段發生車禍
我因對方緊急煞車,而撞上對方屁股
事後到警局才知他也有撞上前面車輛,可是前面車輛跑了。
之後對方保險員跟我連絡說車子已在中壢的修車廠維修,在多少金額到時再連絡我來談,可是之後再沒再連絡我了。
到了102年12月11號我收到對方保險公司寄來家裡的公文單,說要我理賠金額6萬多元,我覺得很納悶。
第一為啥金額是這麼貴。
第二為啥之後都沒跟我聯絡關於車輛維修的事,到一年半後才直接寄公文來。
之後我才發現,原來我連前面他撞到我維修費都跟我算,說是我撞到他方車輛,後面他才去撞到前面車輛,這樣我覺得有點強迫中獎的感覺,(PS:他撞到的那輛車已經跑了,也搞不懂為啥要跑)
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該怎麼辦,金額這麼高
理賠的有追述時間嗎?
為啥過了這��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3-12-13T11:25
發問的大大你好:
這樣的要求當然不合理!
而....民事請求權為兩年,
從你文中所提之事發時間到現在被追討費用時間約為一年半,
所以~對方的請求時效並沒有問題。
建議我方先將當時警方所提供的資料準備好(確定對方前方有先與另外車輛發生碰撞),
再來與對方保險公司談判,
應該會有所改變,
我方理應負擔對方車輛後方之維修部分費用才是。
另外,
由於只有車損...
通常在處理車損案件中,
折舊是必然的談判過程!
我方依法有權主張計算折舊係數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民法第196條、第213條所明訂。
再以財政部所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車輛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所得稅法,超過耐用年數以十分之一計,每年以0.369定率遞減。
以10萬為例:
第一年:100000-(100000X0.369)=63100
第二年:63100-(63100X0.369)=39716
第三年:39716-(39716X0.369)=25061
第四年:25061-(25061X0.369)=16013
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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