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願先行.處分.行政行為之行政法上的問題.. - 法律
By Robert
at 2011-06-10T00:00
at 2011-06-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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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身心三等
Q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A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B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定國宅租賃契約
C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D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委託汽機車代檢代驗契約
答案D
我不太懂他要問的行政行為是什麼意思?
是公的行政行為還是私的行政行為?
100身心三等
Q下列何者不屬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答案D 需通知處分相對人
處分不是就是要通知特定人嗎?
還是我記錯了?
有無核對法條?
Q下列何者不是訴願先行程序?
A大學生對於學校之退學處分所提出之申訴
B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復查
C公務員對於違法人是處分所提出之復審
D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拒絕之集會遊行申請決定所提起之申復
答案C
是因為受免職可直接提複審,所以才不屬於訴願先行程序嗎?
Q何謂訴願先行與訴願先置?
這兩個有何不同?
是一個訴訟前必須先訴願才能訴訟
而另一個是要訴願前必須有前置作業才能訴願嗎?
是這樣解釋的嗎?
煩請詳解,真的很不懂
以上問題懇請各大高手解答
Update:
感謝三位高手解答
那我想再釐清一個問題
訴願先(前?)置:是訴訟前必須先訴願才能訴訟?
訴願先行:是要訴願前必須有前置作業才能訴願嗎?
是這樣嗎?
還是顛倒了?
Q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A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B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定國宅租賃契約
C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D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委託汽機車代檢代驗契約
答案D
我不太懂他要問的行政行為是什麼意思?
是公的行政行為還是私的行政行為?
100身心三等
Q下列何者不屬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答案D 需通知處分相對人
處分不是就是要通知特定人嗎?
還是我記錯了?
有無核對法條?
Q下列何者不是訴願先行程序?
A大學生對於學校之退學處分所提出之申訴
B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復查
C公務員對於違法人是處分所提出之復審
D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拒絕之集會遊行申請決定所提起之申復
答案C
是因為受免職可直接提複審,所以才不屬於訴願先行程序嗎?
Q何謂訴願先行與訴願先置?
這兩個有何不同?
是一個訴訟前必須先訴願才能訴訟
而另一個是要訴願前必須有前置作業才能訴願嗎?
是這樣解釋的嗎?
煩請詳解,真的很不懂
以上問題懇請各大高手解答
Update:
感謝三位高手解答
那我想再釐清一個問題
訴願先(前?)置:是訴訟前必須先訴願才能訴訟?
訴願先行:是要訴願前必須有前置作業才能訴願嗎?
是這樣嗎?
還是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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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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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1-06-10T18:25
at 2011-06-10T18:25
Q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A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B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定國宅租賃契約
C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D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委託汽機車代檢代驗契約
答案D
我不太懂他要問的行政行為是什麼意思?
A、B、C皆為私經濟行政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D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依行政程序法2條3項規定 視為行政機關 故適用行政程序法。
Q下列何者不屬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答案D 需通知處分相對人
處分不是就是要通知特定人嗎?
還是我記錯了?
有無核對法條?
Q何謂訴願先行與訴願先置?
這兩個有何不同?
是一個訴訟前必須先訴願才能訴訟
而另一個是要訴願前必須有前置作業才能訴願嗎?
是這樣解釋的嗎?
完全正確!
行政處分作成後應該要通知相對人 但並非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行政處分的五個要件為:
(一)行政機關
(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三公法行為
(四)單方行為
(五)1.事:具體事件 2.人:特定人 可確定範圍人(參照行程法§92之文義解釋)
Q下列何者不是訴願先行程序?
A大學生對於學校之退學處分所提出之申訴
B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復查
C公務員對於違法人是處分所提出之復審
D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拒絕之集會遊行申請決定所提起之申復
答案C
是因為受免職可直接提複審,所以才不屬於訴願先行程序嗎?
ABD是在提訴願前必須先要有的動作 叫做「訴願之先行程序」。至於C公務員對於違法人是處分所提出之復審 若被保訓會駁回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72) 所以復審乃替代訴願之特殊救濟途徑 其性質相當於訴願喔。
Q何謂訴願先行與訴願先置?
這兩個有何不同?
是一個訴訟前必須先訴願才能訴訟
而另一個是要訴願前必須有前置作業才能訴願嗎?
是這樣解釋的嗎?
完全正確!
2011-06-10 15:21:22 補充:
OK 老師上課,請作筆記:
訴願前置主義:即「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於提出行政訴訟之前 必須經訴願之程序 始得提出行政訴訟。
(一)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1.確認訴訟
2.經過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於提起行政訴訟時 亦無須經由訴願及先行程序(行程法109條)
3.已用盡了訴願 相當於訴願之救濟程序:
(1)如上題之C公務員對於違法人是處分所提出之復審
(2)適字第295號:會計師受財政部之懲戒處分 亦無須經訴願程序 直接提行政訴訟
(3)當事人提起訴願 經三個月而不為決定者 亦得不待訴願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4)
2011-06-10 15:21:46 補充:
(二)訴願之先行程序:
現行行政法規中有甚多規定 訴願前須經聲明異議程序 且設有相當之限制或期間之規定:
1.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
2.再審查:專利法
3.申復:集會遊行法
4.複核:兵役法施行法
2011-06-10 15:23:39 補充:
建議版大先把條文和課本唸熟 再做題目 效果會比較好哦。
By Tom
at 2011-06-11T11:20
at 2011-06-11T11:20
那我想再釐清一個問題
訴願先(前?)置:是訴訟前必須先訴願才能訴訟?
訴願先行:是要訴願前必須有前置作業才能訴願嗎?
是這樣嗎?
還是顛倒了?
By Lily
at 2011-06-11T23:35
at 2011-06-11T23:35
只有D在行政程序法內有規範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通知非構成要件
另...公告也為通知方式之一,針對非特定人
第三條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另由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四十四條觀之...其"規格"與訴願類似
故有學者採行複審相當於訴願
故非訴願先行程序
2011-06-10 06:23:04 補充:
為減輕行政法院負擔且讓原處分機關與上級機關想辦法去"喬"一下,故有訴願前置之設計,讓"上級機關"去頭痛....這樣法院就不會頭痛了
後來某些人(例如XX師)實在太愛訴願了,平常沒事就拼命寫訴願書(一般XX師都很會寫,一寫都數十張),"上級機關"也受不了
才有訴願先行之規定,讓"原機關"去頭痛....這樣上級機關就輕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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