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3月底跟人家發生了車禍對方是行人而我是騎機車當時我是直行的我靠右邊而左手邊有人要超車(機車)而我右方路邊停了一台汽車這時汽車旁一位婦女走了出來被我撞上了1是超車的人2是我3是汽車4是婦人..4123(希望有人看的懂)當時我的機車在車行修理而我是騎車行的小50只騎了時速30~40左右而已那位婦人被我撞斷了腿到了今天我們才去調解委員會他列了一堆金額要求我賠償60萬元但是這件車禍事件我並沒有任何錯誤(我是這樣認為的)希望有大大能�
關於車禍的責任關係....急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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