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關於軍人騎機車酒駕 - 酒駕Frederica · 2014-07-2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如提:身為軍人因喝酒騎機車被捉會有甚麼刑責酒駕All CommentsEdwina2014-07-25陸海空軍刑法(民國103年01月15日修正) 第6條 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1204條「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規定,凡酒後駕(騎)車,懲罰基準如下:一、酒精濃度未達0.25毫克者:軍官、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記過2次。義務役士、兵禁閉(悔過)7日;再犯者,逕送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二、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未達0.55毫克者:軍官、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記大過1次。義務役士官、兵禁閉(悔過)15日。三、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或未達0.55毫克而肇事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移送管轄之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外,並依下列基準懲罰: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記大過2次。義務役軍官檢束30日。義務役士官、兵逕送國軍輔導教育中心。因酒後駕車獲判徒刑、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不但在個人資料中留下不良紀錄或前科,依據「國軍酒後駕車懲處基準」,國軍官兵酒後駕(騎)車,更會遭受行政重懲或遭單位以「不適服現役」汰除,對個人家庭生活、軍旅生涯乃至工作權都會受到嚴重影響,官兵同仁不可不慎。國防部強化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參、對象:本部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伍、具體作法: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評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考評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依兵役法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辦理退伍。(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Related Posts2014酒駕罰單能分期嗎?20點急要求和解對方卻延遲【急】糾紛車禍法律諮詢緩起訴期間2次酒駕問題(20點)酒駕駕照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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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1204條「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規定,凡酒後駕(騎)車,懲罰基準如下:一、酒精濃度未達0.25毫克者:軍官、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記過2次。義務役士、兵禁閉(悔過)7日;再犯者,逕送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二、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未達0.55毫克者:軍官、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記大過1次。義務役士官、兵禁閉(悔過)15日。三、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或未達0.55毫克而肇事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移送管轄之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外,並依下列基準懲罰: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記大過2次。義務役軍官檢束30日。義務役士官、兵逕送國軍輔導教育中心。
因酒後駕車獲判徒刑、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不但在個人資料中留下不良紀錄或前科,依據「國軍酒後駕車懲處基準」,國軍官兵酒後駕(騎)車,更會遭受行政重懲或遭單位以「不適服現役」汰除,對個人家庭生活、軍旅生涯乃至工作權都會受到嚴重影響,官兵同仁不可不慎。
國防部強化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參、對象:本部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伍、具體作法:
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評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考評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依兵役法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辦理退伍。(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