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異父母支付錢財給無法工作之子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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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1. 甲為被告(60多歲父親或母親)
2. 乙為原告(30多歲兒子或女兒)
3. 現實情況為:
甲乙離異超過20年以上,甲方離婚時無乙方監護權,現在乙方已有家庭(小孩跟妻子)
但提出因傷無法工作,訴請甲方給予金錢扶養(專有名詞不確定是什麼)

請問這個訴訟或是調解能成立嘛?

請各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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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6-11-24
扶養義務是有順序的..順位在先的都不能扶養才會輪到後順
Enid avatarEnid2016-11-28
位的..且受扶養人須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限
30多歲除非重殘..否則很難認定無謀生能力吧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11-28
kery1120,我也是認為有順序,不太確定所以想來請教,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