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雄土雞城老闆的支付命令詐欺案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台灣補充送達這部分是抄日本的。
在法理上說不通,實務支持就是為了裁判方便,
這道理司法院如果敢拿去立法院獻醜,會跟前幾天一樣挨批。

德國的做法應該是下面這樣,請了解德國的大大確認一下。

靜宜法學 第三期(2014 年 6 月)

送達之不知與民事訴訟法 164 條之回復原狀
作者 王欽彥
http://goo.gl/a5VlvL 67頁
德國學者即認為,送達給同居人或受僱人時,
其絕非「送達之法定代理」,僅是「到達之擬制」(Zugangsfiktion),
係建立在收受者依常規會轉達給本人之生活經驗上。

既然補充送達僅是「送達擬制」(Zustellungsfiktion),
想成「收受送達之法定代理人」係易招誤解。
送達之效力固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但同居人或受僱人之過失,
並不排除本人聲請回復原狀。

亦即,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本人之代理人,本人不為他們的過錯(Verschulden)負責。
因此,家人未轉交或遲交時,可回復原狀;
本人委託可靠之人收信及整理信件,該人卻因過失將送達書函弄丟時,係可回復原狀。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