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印象中好像有某條法規是關於:
民眾就某件事向政府單位進行反應(陳情),
該受理單位調查後發現是其他單位負責的部份,
則需由受理單位轉送負責單位,
而非提供負責單位的電話讓民眾再次陳情。
請問這是哪一條啊?
(比如向縣市政府陳情交通號誌壞掉,
該縣市政府交通處調查後發現是公路總局的責任區,
這時應主動聯繫轉送該陳情案給公路總局,
而非僅提供電話給陳情民眾)
(上為試舉例,非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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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好像有某條法規是關於:
民眾就某件事向政府單位進行反應(陳情),
該受理單位調查後發現是其他單位負責的部份,
則需由受理單位轉送負責單位,
而非提供負責單位的電話讓民眾再次陳情。
請問這是哪一條啊?
(比如向縣市政府陳情交通號誌壞掉,
該縣市政府交通處調查後發現是公路總局的責任區,
這時應主動聯繫轉送該陳情案給公路總局,
而非僅提供電話給陳情民眾)
(上為試舉例,非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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