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政府單位踢皮球的法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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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印象中好像有某條法規是關於:

民眾就某件事向政府單位進行反應(陳情),

該受理單位調查後發現是其他單位負責的部份,

則需由受理單位轉送負責單位,

而非提供負責單位的電話讓民眾再次陳情。


請問這是哪一條啊?


(比如向縣市政府陳情交通號誌壞掉,

該縣市政府交通處調查後發現是公路總局的責任區,

這時應主動聯繫轉送該陳情案給公路總局,

而非僅提供電話給陳情民眾)

(上為試舉例,非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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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ke avatarJake2023-05-20
行政程序法17,但你的情況如為借刀殺人,給你電話也還好.
Ida avatarIda2023-05-17
至於你舉的例子基本上沒問題,但跟你實際做的是否同類型?
那就以個案去認定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3-05-20
尤其你已經點明是 "陳情",而非17條所列的"事件"
陳情的部分,在第七章
Rachel avatarRachel2023-05-17
所以機關對於陳情走172條並無處置不妥之情形,就這樣~~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3-05-20
推一下1樓推文
Ula avatarUla2023-05-17
問題是什麼叫陳情?我打給交通局說號誌壞掉怎麼定性這個
行為的法律效果?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3-05-20
呵呵,人家不是給你業管權責單位的電話了???
你當事人最清楚狀況啊,你不去跟業管單位陳述
又為何要透過第三方機關去代轉???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3-05-17
啊要是業管單位要問細節,第三方機關回應得出來嗎???
還不就又回到業管單位要去跟當事人確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