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名譽法益的反擊程度可傷害對方身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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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09-11-25T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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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ntis:切腹和決鬥是因為那個環境下這被視為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 11/24 22:58
假設某個時代的古人真的認為,「殺死對方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
那麼,這種想法肯定和現代的正當防衛理論的思維有所不同。甚至可以
說,兩者的出發點完全相反。
理由很簡單。在正當防衛理論下,防衛行為是要阻止「即將發生的法益
侵害」,而非「挽救已經發生的法益侵害」。
那麼,當某甲不停地辱罵某乙「X你娘!X你媽!....」時,某乙所要「
正當防衛」的對象,並不是已經罵完的「X你娘」或「X你媽」,而是即
將被罵出來的「....」。因為就算某乙讓某甲閉嘴了,某甲之前所罵的
「X你娘」和「X你媽」也已經終局地造成了某乙名譽法益的損害,某乙
的「防衛行為」並不能挽回什麼。
要之,在正當防衛理論下,所謂「保全名譽」,指的是「保全即將受侵
害的名譽」。因此我們會說,這時只要讓他閉嘴,就可以避免即將發生
的名譽損害。而讓人閉嘴的方法有很多種,「殺死對方」顯然並非唯一
手段。
問題在於,古人是這樣思考的嗎?
如果古人也是透過上述思維方式,才說出「殺死對方是保全名譽的唯一
手段」這句話,那麼這位(或這些)古人顯然嚴重違背論理法則和經驗
法則。畢竟古人也不是白癡,不會不知道,要讓人暫時閉嘴的方法有很
多,絕對不會只有「殺死對方」一種選項而已。例如,你可以拿東西堵
住對方的嘴,或是把對方打昏也可以,總之「殺死對方」絕對不會是唯
一選項。
由此可見,當古人說「殺死對方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這句話時,他
腦袋裡思考事情的方式,跟當代的刑法學者腦袋裡思考事情的方式,絕
對是不一樣的。
而我的推論是,在「殺死對方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這種說法中,所
謂「保全名譽」指的並不是「保全即將受侵害的名譽」而是「挽救已經
受侵害的名譽」。亦即,它是一種事後的「回復名譽」措施。
→ Eventis:"保全名譽",前面已經這麼被複訟了. 11/24 23:09
→ Eventis:事實上被複訟的是保全名譽而不是消滅生命. 11/24 23:11
→ Eventis:從脈絡看起來把目的和手段的標籤換過來貼不會比較正常. 11/24 23:13
→ Eventis:所以我並不是打算使用全稱命題:) 11/24 23:17
老實說,我對你這幾句很有意見。因為我既看不懂你想表達什麼,又在
當中嗅到一種輕蔑的味道。我說出我的感受,敬請參考。
→ Eventis:事實上我沒有能力回答你正當防衛是否具有超實證性,同時我 11/24 23:30
→ Eventis:也無法回答用現在的犯罪理論評價某一個特定時點行為態樣的 11/24 23:31
→ Eventis:意義,但就學習的經驗上一直以來都不斷地對著上世紀或更古 11/24 23:33
→ Eventis:老的行為重複為評價,因此似乎可以認為行為本身仍具有評價 11/24 23:34
→ Eventis:可能性.而實際上我需要的只是一個不殺"無以為"防衛的情狀. 11/24 23:37\
完全不同意。你固然可以像某位老師一樣來個「古事今判」,但今判就
是今判,不能一邊用現代刑法思想下去判,一邊又要參入某些和現代刑
法思想根本背道而馳的古代思想。除非你要將古代思想融入現代思想,
而在現代思想架構下提出某種新理論或新見解。
至於「不殺無以為防衛」的事例,或許你在現代社會中也找得到吧。但
熊貓書上寫的「防衛權濫用禁止」將會是你首先要解決的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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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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