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與合夥人同村一起長大,十幾年前共同工程事業所有資金運用支出由先生掌理,包含資金調度壓力先生一肩扛,合夥人能言只負責業務及收款項交回公司,好幾年前合夥人好賭動用公款公司已原諒他一次,先生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深信自己的合夥人給機會.孰知;惡性不改變本加利,原來合夥人早年已將款項多少私用,編謊各理由取信公司未收回,先生完全不知客戶款項早已被私吞花用,致先生銀行吃緊快跳票才東窗事發,可惡的是快3點半跳票前他竟帶著妻��
除了業務侵占外還可告哪些罪名?法務專家進來幫幫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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