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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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6條第1項: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74條第1、2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想詢問若已陳報遺產清冊,但時間還在三個月內,

突然發現其它債務,估算下來,被繼承人負債>資產時,

是否可以申請拋棄繼承?那原有的陳報遺產清冊是否還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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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9-05-16
再寫一份陳報狀啊
然後拋棄不拋棄跟遺產清冊無關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5-19
了解了,謝謝
Ethan avatarEthan2019-05-20
如果是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繼承
Yuri avatarYuri2019-05-21
開始時。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並非繼承人。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5-21
既然如此,其所陳報之遺產清冊當然不具效力。
Necoo avatarNecoo2019-05-24
其他繼承人應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Necoo avatarNecoo2019-05-25
Elvira avatarElvira2019-05-27
繼承人在尚未拋棄繼承前,具有繼承權。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5-29
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後,才視為自始不具繼承權。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6-01
法並無明文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不可拋棄繼
承,繼承人當然於法定期間內仍得拋棄繼承。
Ethan avatarEthan2019-06-04
可以,趕快拋棄,省麻煩。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6-08
拋棄前記得通知下一順位,看看要不要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