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56條第1項: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74條第1、2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想詢問若已陳報遺產清冊,但時間還在三個月內,
突然發現其它債務,估算下來,被繼承人負債>資產時,
是否可以申請拋棄繼承?那原有的陳報遺產清冊是否還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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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74條第1、2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想詢問若已陳報遺產清冊,但時間還在三個月內,
突然發現其它債務,估算下來,被繼承人負債>資產時,
是否可以申請拋棄繼承?那原有的陳報遺產清冊是否還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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