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換人~可否向前雇主請領資遣費 - 法律
By Christine
at 2012-07-19T00:00
at 2012-07-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服務業加盟店工作5年左右
加盟主(也就是店長)近日決定不繼續頂店
與總公司反映後,預計下月有人接店
也就是我被強迫換雇主(後雇主會繼續留用我)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如果不打算繼續做這間店,我可以向前雇主請領資遣費?
Update:
但是後來的雇主有說可以留用我
只是我自己不想要給這個雇主管理而已
這樣也可以向前雇主請領嗎?
加盟主(也就是店長)近日決定不繼續頂店
與總公司反映後,預計下月有人接店
也就是我被強迫換雇主(後雇主會繼續留用我)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如果不打算繼續做這間店,我可以向前雇主請領資遣費?
Update:
但是後來的雇主有說可以留用我
只是我自己不想要給這個雇主管理而已
這樣也可以向前雇主請領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Elvira
at 2012-07-22T17:32
at 2012-07-22T17:32
勞基法第20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這部分你不適用,你應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計算規定)。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所以你是可以主張資遣的,若未即時主張繼續留任,就無法再主張被資遣,除非接任雇主再次發生資遣事實或勞基法第14條狀況
(法規我省略PO文,總之你是可以主張資遣的)
有問題請洽工作地【勞工局】。
By Adele
at 2012-07-19T19:19
at 2012-07-19T19:19
那公司還是在
那前雇主有去法院公證營利事業人的交接問題
那你領的錢是那家公司不是雇主(不管是不是加盟)
你都應該即刻反應給總公司
若有疑慮都應該一邊工作一邊申訴取得應有的權利
只是"你不想給這各雇主管理"並不是公司不要你
這樣是沒有資遣費的!
By Blanche
at 2012-07-21T23:19
at 2012-07-21T23:19
你並不是雇主叫你不要做的
是"你自己"不要待的
這樣算是自己離職
By Madame
at 2012-07-22T22:45
at 2012-07-22T22:45
另外資遣費算法 有新制舊制之分 (跟你的退休金新舊制有關係)
勞基法17條(舊制)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新制)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詳細情形可問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的資遣通報人員
有問題再提出 我看到就補充
2012-07-19 12:01:09 補充:
恩....那應該算是自願離職 那可能沒辦法摟 詳細情形 問一下勞工局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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