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應該照勞基法規定還是依公司規定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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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4-03-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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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離職員工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本人103年4月1日剛好滿一年,如果我4月1日告知要離職,
是不是只要做到4月20日就可以了?
我們公司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申請離職,
我們還有簽名已表同意,那我應該照勞基法規定還是依公司規定?
離職理由應該寫什麼比較好?
我是因為公司離家太遠,每天通勤很累,加上工作分配不均,公司管理也有問題,
已經到我忍耐的極限了,本來想找到工作再離職,但每天都忙得要死根本沒有時間找
而且有職缺的話,都嘛希望越快上班越好,怎麼可能等你20天呢?
但我已經35歲了,又怕先離職後,工作不好找,
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已更新項目:
謝謝各位的答案!!
想再請問去面試新工作時,
離職原因我應該寫什麼比較好?
如果說是因公司離家遠,想找離家近一點的,這樣可以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4-03-30T0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約定的預告期間比勞基法規定較長,應該依哪個規定?
關於這個問題,勞委會曾經在民國88年時作成函釋,
言明如果約定的勞工請求離職的預告期間較法規為長時,該約定無效,
應以勞基法的規定為準。
另外依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以通知之翌日起算20日,
所以您如果是4月1日提離職,
那應該是要做到4月21日結束。
相關法條
民法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補充實務見解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
發文日期:民國 88 年 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98-19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2-193 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5、16 條 ( 87.05.13 )
要 旨: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2.離職理由怎麼寫?要在哪時離職比較好?
事實上,因為您是自願離職,所以離職理由怎麼寫影響不大。
差別可能只在日後求職時人資判斷是否採用時的觀感而已。
至於要在哪時離職較好?
雖說依照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有預告期間的規定,
但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本來就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
所以實際操作上如果沒有依照預告期間通知雇主時,並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
只是如果未通知就自行離職,
可能會需要對因此所造成雇主的損害(例如未交接造成業務空窗等等之類的)負賠償責任。
所以依照您的情況,
其實建議您還是可以先找到新的工作之後再提離職較為安心。
何況您既已服務滿一年,
依照勞基法理論上會有7天的特休,
可以考慮看看利用特休去求職。
面試者一般也會詢問您現在就職狀況並討論到職期間,
相信如果是有制度可以待的職場且對方真的有意願想僱用您,
三五天乃至於一兩個禮拜的等待期,實際上並不會太久的。
補充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一五號(節錄)
「按勞動契約中,勞工自請退休屬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所定契約終止權之行使,而此項終止權之行使,勞基法於第十五條規定,準用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勞工需事先預告,本件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公司已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依前開法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臺勞動三字第一○八二五號函釋,其自請退休依法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上訴人,並於預告期滿後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始發生終止勞動契約(自請退休)之效力等語,惟查上開規定,僅係勞工單方要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目的在避免影響雇主業務之推展因而規定預告時間,並非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期間屆滿始生效,彰彰至明。」
以上回答,希望有幫助到您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
2014.3.28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4-03-31T04:41
>快去這里*****我每次都是去這里看
剔僫倎乬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4-03-29T00:58
下面的網址能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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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4-03-31T11:21
本人103年4月1日剛好滿一年,如果我4月1日告知要離職,是不是只要做到4月20日就可以了?
一班的職場老鳥通常【申請離職日期】都是會在【4月30日】的,並不會在月份中就馬上離職的阿!
PS:小弟不才!
小弟的年紀也將近40歲了,小弟的做法是不管公司是如果虧待我、我還是會按照公司所規定的條件去提離職的阿!(好聚好散、不出惡言&你無法保證下一份的工作、跟你前一份的工作老闆會不會有認識,那你的前分工作的工作態度會影響到你現在的工作阿)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4-03-30T19:35
您好,
以你的狀況看起來是蠻有爭議的,不過我個人建議你先找主管談談這部分吧,畢竟就是好聚好散~
當然如果公司是強硬的,你大可在這30天當中邊請假呀,反正你本來就預計賺20天薪資.
另外就我經驗,如果這新公司真的是要用你的話,時間上都是會等的,如果你有擔心這點的話,可請新公司先提供同意聘僱書,並註明薪資'條件'及上班日期...等~
我33歲也離開十一年的公司換工作,離職前30天就是這模式~放假請假~(有的公司會妥協你直接走最好,因為拖時間=多付薪水)
待時間到走人,像我現任老闆等我那時反認為我是有責任的人,他反倒更放心~
供您參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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