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公司自稱三重光電大廠(LED上市公司),但是改變薪資結構或結算日都事後才公告,加班費還常漏給。現在打算離職前休完特休主管不准,基於尾牙一人只有200和爆米花、可樂,以小人之心猜公司不會想換現金給我,上網爬了一下文以下誰說的正確?(1)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
離職特休到底哪個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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