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需幾天前告知?20點! - 法律
By Audriana
at 2010-12-30T00:00
at 2010-12-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上網稍為查了一下
勞基法似乎是規定員工離值僅需要達到告知
不用規定在幾天前告知
如果有和公司簽定需要在幾天前提出
這種是屬於私法
與勞基法牴觸
以勞基法為主
所以如果我和公司一開始有簽訂一個月前告知
但是目前我急需要離職
而且不想管一些責任歸屬的問題
我是不是可以提了 留個一個禮拜讓他門找人
就正式離職??
不用去在乎原本跟公司簽定的
一個月前告知的規定??
謝謝各位
已更新項目:
TO 下面兩位 謝謝
我是3月進去
6月正式變成正職
原本打算一月份提出 於3月正式離職
由於公司昨天突然通知
整個工作內容變化
由市場部變成業務部
更影響工作時間
由原本早班9-18:30
變成12-21
且未徵求員工意願
請問有相關的規章是可以跟雇主爭取
不遵從雇主安排嗎?
公司的轉變實在是影響個人工作時間和生活品質
令人無法適應 所以才提前離職
P.S 我們只是小公司 XD
是不會有太大的影響XDD
而且離職證明書
是勞基法有規定一定要給的
所以不怕他不給
2 個已更新項目:
了解~~
哈哈 網路上查的太多種說法了~"~
離職證明是我昨天查到 說勞基法有規定一定要給的~"~
也不是說不怕離職對後面的職涯有影響
只是我可以很堂堂正正的說
在職期間 都有做到應盡的本份
實在是工作變化無法認同和配合
才想要離職
謝謝各位的意見
非常有用:)
勞基法似乎是規定員工離值僅需要達到告知
不用規定在幾天前告知
如果有和公司簽定需要在幾天前提出
這種是屬於私法
與勞基法牴觸
以勞基法為主
所以如果我和公司一開始有簽訂一個月前告知
但是目前我急需要離職
而且不想管一些責任歸屬的問題
我是不是可以提了 留個一個禮拜讓他門找人
就正式離職??
不用去在乎原本跟公司簽定的
一個月前告知的規定??
謝謝各位
已更新項目:
TO 下面兩位 謝謝
我是3月進去
6月正式變成正職
原本打算一月份提出 於3月正式離職
由於公司昨天突然通知
整個工作內容變化
由市場部變成業務部
更影響工作時間
由原本早班9-18:30
變成12-21
且未徵求員工意願
請問有相關的規章是可以跟雇主爭取
不遵從雇主安排嗎?
公司的轉變實在是影響個人工作時間和生活品質
令人無法適應 所以才提前離職
P.S 我們只是小公司 XD
是不會有太大的影響XDD
而且離職證明書
是勞基法有規定一定要給的
所以不怕他不給
2 個已更新項目:
了解~~
哈哈 網路上查的太多種說法了~"~
離職證明是我昨天查到 說勞基法有規定一定要給的~"~
也不是說不怕離職對後面的職涯有影響
只是我可以很堂堂正正的說
在職期間 都有做到應盡的本份
實在是工作變化無法認同和配合
才想要離職
謝謝各位的意見
非常有用:)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Valerie
at 2010-12-31T15:55
at 2010-12-31T15:55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 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作滿三年以上才需要一個月前告知
如果你沒滿三年大可以不必理會
依且規定以法律規定為準..公司內規與法令牴觸都是無效的
如果有離職申請出這種東西..送出前自己留底一份
證明自己的宣告期是符合勞基法規定
以後就算鬧上法院也不用害怕
很多公司都是吃定員工..認定不想鬧大所以拼命佔員工便宜
如果已經不想顧情面..大可以鬧大大加法庭見
有理走遍天下阿!
我在上間公司任職也是有類似的事情
我已經到職快三個月..還收到國民年金繳款單
問公司以後公司要我把繳款單拿給公司繳
如果繳了就把收據給公司...公司會退我錢
我最後是自己繳了以後留底(怕公司耍賴不繳影響國民年金年資)
再把收據給公司..也自己跟勞工局詢問過
我的勞保是到我繳費前才加的
表示公司也是偷雞...故意裝傻
最後我離職了..還有3天的特修沒休掉..照勞基法是應該退我三天薪水的
是後來的主管人很好...我才作罷的
不然狠下心檢舉...公司一定會被罰錢留紀錄的
2010-12-30 09:57:48 補充:
而且注意唷
勞基法規定的是"提出"
可不是提出後核可"生效日"
有些程序多沒效率的公司
可能申請個100塊都要一個月才下得來哩
在你離職申請書上的離職日和申請書的申請日間隔有達到要求就可以了
不過最好多個一兩天...免得公司用什麼工作天來硬說你違規
勞基法的規定是日..可不是工作天唷(一周有七天..正常只有五個工作天)
2010-12-30 10:23:02 補充:
"更影響工作時間
由原本早班9-18:30
變成12-21
且未徵求員工意願
請問有相關的規章是可以跟雇主爭取
不遵從雇主安排嗎?
"
勞基法有規定
公司如果有變動..但是員工無法配合時(例如遷廠..職務調動)
公司必須資遣員工
2010-12-30 10:25:06 補充:
再次強調
公司內規與勞基法牴觸
公司內規都是無效的!
如果公司規定..約未滿前離職需要償還100萬
你就真的乖乖付錢嗎? 領的薪水都沒那得多呢!
如果乖乖聽..以後大家別做事了..專門開這種公司..無本生意耶!!
2010-12-30 10:28:53 補充:
還有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必須"給離職證明唷!
所以公司不給..你真的也沒辦法
只能用每個月的薪資單..匯款紀錄(帳簿)
還有勞工局那的加保紀錄來證明你的工作事實
2010-12-30 10:42:24 補充:
還有
你是3月進公司..離職宣告的參考日就是從3月算起
不是試用期滿的6月唷!
勞基法規定裡是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的!
從到職當日起你就是正式員工了!
別被一班公司的內規誤導了
其實看過法規..你會發現很多規定都是辦公司的人拿來嚇唬員工的
根本於法無據
2010-12-30 11:59:53 補充:
意見說的也是正確的
所以平常在公司就要好好表現
每個人不可能面面俱到
但是一定要能夠讓瞭解你知道你做什麼的人有好評語
其實很多主管自己就很混..當然欣賞的也是願意跟他一起打混的員工
對那些認真然後挑出錯誤的員工一定會很感冒
這是人之常情
公司大小不是重點..注意的是那間公司在業界的評價好不好
如果一間小公司..常常欠貨款..出貨也不準時..貨品品質又有問題
一般業界風評就不好了
離開也不一定是不好的事情
這時候最怕的就是手上有缺失被源公司抓到當把柄說嘴
所以一定要辦好移交..責任歸屬弄得清清楚楚
就算以後真的被弄...手上也有證據可以給別人看證明自己的清白
2010-12-30 12:53:32 補充:
第 30- 1 條 (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2010-12-30 12:53:37 補充: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如果沒有經過勞資開會協調通過的程序
不能隨意變更工作時間
By Edith
at 2011-01-01T19:52
at 2011-01-01T19:52
By Tom
at 2010-12-30T12:48
at 2010-12-30T12:48
應該就要遵守吧
勞基法好像也有規定
未滿一年要一個禮拜前告知,一年以上就要一個月前告知
最好還是先跟公司溝通過比較好
如果你還是執意要離職的話
公司可能就不會給你離職證明
或者給你離職證明之後,上面會蓋"未依規定"辦離職手續之類的文字
以後你找到新工作之後,有的公司會要你付上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你是在大企業工作的話
例如:X塑集團之類的公司
你可能會被冠上永不錄取的資料
以後你要找她們的相關企業公司可能會有困難
最好還是依照程序離職比較好
不然至少跟公司主管好好溝通
畢竟是成年人了,這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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