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電信費欠款簡易庭 辯論相關問題

Annie#法律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大家 有人有相關經驗嗎 本人因為9年前的電信欠費 即將開簡易庭 如果在辯論庭中 我主張時效抗辯 電信費用請求權 罹於時效 拒絕清償 那資產公司和法官 大概會說些什麼 我該如何辯論 才能不用繳電信費和違約金 因為真的不少錢 還有最後的判決大慨會是什麼 ? 真的麻煩大家了 因為我真的很擔心 拜託了 –

網友回覆 39

  1. Susan

    沒頭沒尾的案情描述

  2. Xanthe

    沒有意義的抗辯,並不會有任何影響,照樣要付錢。

  3. Doris

    除非你工作都沒有扣繳憑單,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4. Andy

    能躲初一躲不過十五,有執行能力的外催公司會送強制執行

  5. William

    很擔心你該做的是籌款還錢,不是狡辯耍賴。

  6. Elvira

    你也只能用時效抗辯了,實務上有些認為電信費時效只

  7. Quintina

    有兩年就是了,其他你就給法官判吧

  8. Olga

    發問網友請先查一下回答人的紀錄,不要一股腦相信「熱心」網友的「專業」。

  9. Dorothy

    時效抗辯就可以,通常會駁回原告之訴

  10. David

    但若是資產公司已經取得債證且有定期換發就可能要付

  11. Eden

    樓上那就不會上法庭了啊,幹嘛不直接強執

  12. Elizabeth

    原因可能性很多,如果這樣就能逃,大家何必繳錢?

  13. Zenobia

    如果我是承辦人員,你們擺爛又想賴,能執行我一定送執行

  14. Caitlin

    有些外催公司因為「買斷轉移」確認債權、有些是變相手法

  15. Belly

    簡單說,以前的電信費卡債遊戲規則與原因凌亂,玩法很多

  16. Wallis

    有可能虛灌非常多數字,也有一折(現不可能)無息分期傳奇

  17. Kelly

    類似用這種時效抗辯脫罪心態,外催公司用簡易庭確認全額

  18. Olivia

    在我的認知,本金只有當初原始撥打費用~其他都灌水我不確定是利用消費者的無知?還是債務人心虛?

  19. Iris

    有一位向我求助網友,有教他怎麼抗辯,本金還是5萬沒降~

  20. Agnes

    (他宣稱欠費是早期情侶借名登記、話費不是他打大約2萬~

  21. Aaliyah

    不知為何他沒照沙盤推演回應、而且本金5萬也能接受不委屈

  22. Edwina

    講白一點,事情不像憨人想的那麼簡單~必另有隱情!

  23. Steve

    看到樓上J剛解禁就長篇大論,真的搖頭搖到脖子酸。

  24. Caroline

    看到某J的推文 真是無言 若真有執行名義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何須至簡易庭進行訴訟 更何況本件係民事事件 何來“脫罪”之說

  25. Oliver

    直接斷言時效抗辯為沒有意義的抗辯 根本就不符我國民法之規定 到底是那來的自信敢這樣說啊

  26. Caitlin

    我兩個月前一件案件類似就時效抗辯,原告之訴駁回。這種案件就是兩年時效而已

  27. Dinah

    如所述屬實,請不用擔心,6年多前的債務人都成功了,何況你是9年前之電信債務!勇敢抗辯已罹於二年消滅時效,拒絕給付吧ww大一民總老師認為依據應是民法第127條第3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但法院實務多認是同條第8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所諭知:「按因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該條所稱『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故是否為『商品』,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至於最高法院7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雖認所謂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惟查前開決議主要在表明商品不包括不動產及具有不動產性質之船舶,要非即當然排除其他非動產性商品,且查民法於民國18年頒布時,並無『服務』之概念,而立法解釋本應順應社會變遷並應立法目的而為適度擴張,自無將本條之商品限定為動產之必要。而所謂電信業務,即提供有線、無線之電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而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參以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幾無不人手一支行動電話,使用至為頻繁,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服務』亦為本條所稱之『商品』,電話費用請求權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查,依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2年10月31日自遠傳電信受讓上訴人積欠至102年10月31日止之電信費債權,則被上訴人自受讓債權之日起,即可向上訴人請求給付,是其上開電信費債權應早於104年10月31日止即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被上訴人受讓債權後,遲至107年10月3日始發函上訴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於108年3月11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上訴人給付電信費,期間更遠逾二年,是上訴人抗辯本件電信費之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消滅時效,為有理由,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之。」

  28. Cara

    補充一下~有修法過,講白一點最主要的爭議就利息違約金

  29. Gary

    講兩萬話費要付六萬元哪一種算法都不可思議~但以前常見

  30. Caroline

    其次是以前有判例可循,現在取消判例優先~

  31. Cara

    講白一點:原po不管我們說什麼怎看,該主張該爭取別放棄

  32. Jake

    但別抱太大希望,也不需擔心跟對方關係搞僵。

  33. Kumar

    電信欠費除了違約金折扣空間本就很小~高興不高興都一樣

  34. Zanna

    我不得不說 實在看不懂某J在寫些什麼

  35. Adele

    搖頭再搖一直搖,J先生的特殊見解加獨特筆法又讓我脖子酸。

  36. George

    民127條第8款沒錯,引述然後就坐等勝訴

  37. Tracy

    說到這個我最近剛好有經驗,不久前才幫不懂中文的新住民朋友處理,去辯論時就法官問我是誰.對方是誰,然後就說時效多久消滅他說了算,我們可以回家了,結果意外的就勝訴了!

  38. Freda
  39.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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