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門號合約 解約須付違約金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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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PTT LifeLaw發問過長文章 導致版友提供許多訊息 讓我有些混淆

在LifeLaw問的是詐欺事宜 版友提供定型契約皆可標定違約金資訊

但我的友人告知我 所謂門號是非實質消耗品 訂定之合約解除是無所謂違約金

而我今天的狀況是 簽訂手機優惠專案型契約 但因各種因素 無法獲得手機

而遠傳合約上標明 解約須繳 " 手機補貼款 " 客服告知 此即為 "違約金"

到底電信業者可否於定型契約上標明 解約須繳 "違約金"

如果可以為什麼不直接寫 "違約金" ?

並且版友告知 電信業者契約不須交送消保會審查

但我的合約上寫明 "服務契約範本經消保會審查通過 費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

所以 服務契約範本 不等於 定型契約內容嗎?


因為我不知道在這裡問合不合適 算不算學術問題

此篇若不符合版規標明之學術性討論 請提醒我 我會刪除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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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09-05-06
這邊有2 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