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大家好,
在工作上遇到關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
想請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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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約10年前結識A男,
當時A女隱瞞已婚事實,A男與A女通姦,
A女當時的丈夫(下稱A夫)入獄服刑中,出獄沒多久,
A男與A女通姦下所生之A子便出生(A子現年9歲)
A夫認定A子並非其血親,不願扶養,幾個月內即與A女離婚,
A子之監護權在A女那邊,然A女後續亦不願意照顧A子,
A男知悉,一歲起便把孩子帶回由A男家扶養,
A男表示這時才知道A女真面目,故A子一歲後即與A子生母A女斷了來往,
因後續衍生A子就醫時發現A女未繳健保費等事宜,
A女三催四請都不願意配合,後在A女親屬斡旋下才得以補繳健保費。
近期因A子經醫院鑑定為輕度智能障礙,
於社會福利申請上、以及後續如有其他入住機構、日間機構之事宜,
如A女都不願意協助辦理,等同A男無法自行辦理,
故衍伸出A男欲認領A子事宜,否則於法律上兩人無任何親屬關係,窒礙難行。
前提事實:
目前確認A男與A子已進行過親子鑑定,DNA比對無誤。
目前無法確認A女對於A男欲認領A子之意思表示。
問題一:
想請問各位板友,因為民法1065條指出經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此案例不是常見的未婚生子(女未婚),仍有民法1065條的適用嗎?
那麼在操作上要如何操作?
是否依民法1063條提起否認之訴,再由1065確認?
問題二:
當時裁定由A女持有A子之監護權,
如A男可透過問題一之程序取得A子之生父關係,
A男又該如何取得A子之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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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板友回答,我是社工,
對這個案子實在是一個頭兩個大,
原本想尋收出養的程序進行,後續確認其實A男進行過親子鑑定,
所以產生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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