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加蓋-自住是否違法? - 法律
By Sarah
at 2013-03-11T00:00
at 2013-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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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買了公寓頂樓以及既有的天台加蓋(民國83年前已蓋好)的小房間,日前把小房間清潔整理後讓小朋友睡頂樓加蓋,空出客房想接家裏兩老來住, 但樓下住戶卻用侵占名義說要提告, 頂樓加蓋的部份並未影響逃生路線,除了小房間之外,天台還有4/5的空間,有安裝樓下各層使用之水塔,以及一大片空地,也不影響到樓下住的空間使用,請問這樣的頂樓加蓋自住,有違法或甚麼問題嗎?
樓下住戶堅持要求我們搬出小房間,不然就要提告,請問各位法界高手或有經驗的前輩們,除了搬出去之外,是否還有別的協調辦法?
Update:
只要大樓住戶有簽「同意書」就可以了嗎?他們事後反悔又提告的話這樣同意書還有效力嗎?
Update 2:
現在沒有施工. 現在施工是即報即拆,這個我知道,但內部粉刷這應該不算施工吧!
樓下住戶堅持要求我們搬出小房間,不然就要提告,請問各位法界高手或有經驗的前輩們,除了搬出去之外,是否還有別的協調辦法?
Update:
只要大樓住戶有簽「同意書」就可以了嗎?他們事後反悔又提告的話這樣同意書還有效力嗎?
Update 2:
現在沒有施工. 現在施工是即報即拆,這個我知道,但內部粉刷這應該不算施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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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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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3-03-15T13:18
at 2013-03-15T13:18
以下說明供您參考!
依法頂樓的使用權實際上是屬於全棟住戶所有,因此最高樓層的擁有頂樓實際上是於法無據的慣例。
依民法第799條前段規定,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
另參酌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1802號民事判決意旨,區分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共有物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
老式的公寓頂樓多會將頂樓加蓋,此種情形仍非常嚴重,在我國目前消防及建築法規中,公寓頂樓的空間是規定作為避難平台之用不得增建,也就是說,頂樓加蓋基本上全都是違章建築,會被拆。
頂樓加蓋不但侵占了整棟住戶的活動空間,尤其在頂樓加蓋後通常會上鎖,因此也造成逃生的問題。
目前因違章建築實在太多,拆不勝拆,故台北市、台灣省和高雄市分別都訂有自己的自治規定,原則上先拆新的、後拆舊的,就是我們在建築實務上常說的「緩拆」。
所以台北市是以民國八十三年度為基準,「原則上」不拆八十三年以前的違建,有的人把民國八十四年以前建的違建,叫做「萬年違建」,意思是不會被拆,但是可別被誤導了,違建就是違建,如果被鄰居檢舉提出告訴,還是會被判決拆除。
原因是法官認為,緩拆只是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司法上權利,如頂樓住戶要搭蓋建物,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頂樓住戶無權佔用,法院不受政府緩拆政策拘束。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十五年時效的限制,因此頂樓違建不論多少年其它住戶訴求「所有權」拆除頂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2013-03-13 11:34:58 補充:
所謂「同意書」是基本其他所有權人同意您使用,是有條件的使用,如以付費方式,大都以年度計算,但不能改變違建的狀況喔,況且如所有權人異動,如買賣或變更,新的所有權人仍可主張行使司法上權利,「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並不是「同意書」即可永遠有效,當所有權人異動,您又須得到新的所有權人同意喔。
By Delia
at 2013-03-14T08:53
at 2013-03-14T08:53
新北市違建太多了.拆也拆不完.在網上不方便說.有問題可以問我
By Zenobia
at 2013-03-11T15:29
at 2013-03-11T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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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人飛了15米左右
所幸只有皮肉擦傷(神明保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