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以造成公司損失為由要求扣薪 - 法律
By Mary
at 2014-06-29T00:00
at 2014-06-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新竹市某5星飯店離職員工
離職前一天客人投訴我負責的活動有瑕疵,隔天主管表明我並無明顯疏失,故交由更上層主管與客人聯絡由上層主管處理後續,當天辦妥離職並領取薪資(加班時數、積假、年假轉成薪水至隔月底發放)
1.昨天接到通知此次客訴公司賠償客人的支出需由我承擔一半,想知道是否合理
2.公司加班需申報才算,並非依照打卡時間,是否合法
3.國定假日、颱風假 等,薪水並無按比例加發,是否合法
**此公司無視勞基法規範,本人時常連續執班超過7天以上中間並無任何休假
離職前一天客人投訴我負責的活動有瑕疵,隔天主管表明我並無明顯疏失,故交由更上層主管與客人聯絡由上層主管處理後續,當天辦妥離職並領取薪資(加班時數、積假、年假轉成薪水至隔月底發放)
1.昨天接到通知此次客訴公司賠償客人的支出需由我承擔一半,想知道是否合理
2.公司加班需申報才算,並非依照打卡時間,是否合法
3.國定假日、颱風假 等,薪水並無按比例加發,是否合法
**此公司無視勞基法規範,本人時常連續執班超過7天以上中間並無任何休假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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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4-06-30T15:39
at 2014-06-30T15:39
客訴事件可大可小,造成公司損失時,公司當然可以向該勞工求償
勞工對該客訴事件有異議或賠償金額有異議,應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應透過法律訴訟程序確認之
2 勞工應否加班作業,是由雇主決定。因此,當勞工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時,必須先向雇主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核准後,勞工才可以在核准的時間內申報加班費,此為雇主的指揮與管理之權利
考勤卡紀錄,僅代表勞工於何時間完成打卡,並不能代表該勞工實務上在加班工作。每個勞工應下班而不下班,故意拖延時間打卡,再以延後下班為由,向雇主索取加班費,就屬逾越勞工義務與權利
3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ㄖ中至少應有一ㄖ之休息,作為例假
應徵服務業,雇主一定會告知星期六、ㄖ及國定紀念ㄖ非公司之休假ㄖ,應照常上班〈上述法令並沒有指定星期六ㄖ必須為例假ㄖ〉,月休有幾天,每天工作時間,每月薪資數額。既然已達成協議才會去任職,認同公司休假制度,事後不能再以公司未照勞基法實施休假提出異議
4 天然災害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既不能歸責於勞工,亦難歸責於雇主,所以,所有的法規都沒有「颱風假」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未出勤勞工,當ㄖ工資應否發給及出勤勞工當ㄖ工資應否加給,均由雇主決定
By Andrew
at 2014-07-01T01:03
at 2014-07-01T01:03
申訴到勞工局最後可能不是您一廂情願的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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