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喝酒肇事~公共危險罪..20點 - 法律
By Queena
at 2011-02-18T00:00
at 2011-02-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你好~
騎機車酒駕還肇事(測值1點多)
已成年但是又沒駕照
如果是公共危險罪會罰多少罰金?
我知道要上課
會有前科紀錄
前科的部分會影響很大嗎?
會造成哪些後果?
我不要法律文
感恩了
已更新項目:
如過判決下來
要被關
那可以不要被關易科罰金嗎
還是一定要被關???
騎機車酒駕還肇事(測值1點多)
已成年但是又沒駕照
如果是公共危險罪會罰多少罰金?
我知道要上課
會有前科紀錄
前科的部分會影響很大嗎?
會造成哪些後果?
我不要法律文
感恩了
已更新項目:
如過判決下來
要被關
那可以不要被關易科罰金嗎
還是一定要被關???
All Comments
By Hedy
at 2011-02-22T01:21
at 2011-02-22T01:21
已成年但是又沒駕照機車無照:15日內繳交6000,30日內6600,60日內7800,60日以上9000。
如果是公共危險罪會罰多少罰金?‧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得以 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易服勞役,以六小時折算一日。
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必等法院執行,先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我知道要上課
會有前科紀錄會有前科紀錄
前科的部分會影響很大嗎?
會造成哪些後果?以運輸為業的,就可能有影響!
2011-02-23 10:49:27 補充: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 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
By Queena
at 2011-02-22T01:18
at 2011-02-22T01:18
1: 刑法第 185-3 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是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41 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3:有前科的話,會影響到將來工作時,公司會去查詢是否有前科紀錄,一般來講,公司比較不願意讓有前科的人進去。
有些公職像警察,法警,消防等也會身家調查,就進不去了!不過其他還是可以考的。
會不會被關還是要看檢察官的求刑情況,和法官的宣判結果。
如果符合刑法第 74 條緩刑的條件,或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相對不起訴,或刑事訴訟法第 253- 1 條緩起訴,的要件,或者是像前面提到的易科罰金,就有機會不用被關。
反正就是跟檢察官好好配合,因為檢察官有求刑的權力,只要犯罪後表現良好,低頭認錯,配合警方跟檢察官的辦案,檢察官求刑就不會重;在法庭上低頭認錯,讓法官明白你不是罪大惡極,法官就可能從輕發落,就有機會不用被關,但還是會罰錢,
刑法第 74 條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相對不起訴案件)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 253- 1 條(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By Victoria
at 2011-02-22T05:39
at 2011-02-22T05:39
這些都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的規定
與刑法無關
酒駕 是刑法185-3
肇事有無逃逸?---刑法185-4
肇事所造成˙的狀況
有無人受傷 還是有東西毀損?
這些都會有相互影響
185-3的罪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獲得易科罰金的機率都不低
就看法官怎麼判
若超過6個月 就一定要被關
這種自由心證的答案 除了法官外 很難有人猜的到
至於前科 會影響你找工作
有些行業(保全金融房仲) 或有些公司 要無前科才能進入
所以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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