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例推翻肇責的判定應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 - 法律
By Queena
at 2015-07-10T00:00
at 2015-07-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第一款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5條第1項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
上述兩條規定與行人有何關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第二款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官明知OOO侵犯PPP的路權走在車道上所以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一款而不是用第 103 條第二款,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一款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5條第1項都不是用來規範行人的法條,行人侵犯路權走在車道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OOO違法在先行人憑什麼在車道上主張權利,鼓勵犯罪?為何法官會判PPP負主因八成肇責,侵權行為人OOO負次因兩成肇責?我尊重法官判決但真的不知道為何這樣判。法官萬歲
http://jirs.judicial.gov./??/Index.htm
【裁判字號】101,上,?225
【裁判日期】1040317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225號
…….
雖PPP以事發現場道路設有路口網狀線,應只有車輛能夠通行,OOO卻違規走在車道網狀線上,侵犯伊路權,伊雖有保持注意,但還是撞到了云云,否認有過失責任,惟按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卻因被害人未保持同樣注意仍發生交通事故,方能免除過失責任。PPP並未遵行法規依分向車道行駛,且遇行人穿越道之警告號誌亦未減速慢行致未注意而肇事如上述,其僅以OOO當時在道路中間遭撞擊,即謂已盡注意義務云云,已有未合。
………….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熙嫣
法 官 ?炫中
法 官 ?振暉
已更新項目:
【裁判字號】100,交易,?84
【裁判日期】1000623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84號
而本件肇事地點係在交岔路口之車道上,且其前方7 公尺及後方11.3公尺處,分別設有行人穿越道一節,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 紙及現場照片附卷可佐,是告訴人本應行走於人行道或靠邊行走於路邊,且應利用該等行人穿越道橫越馬路,然告訴人未依規定靠邊行走於人行道或路邊,於穿越馬路時,亦未行走行人穿越道,其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自亦屬有所過失,至告訴人雖一再陳稱:其係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並非如被告所言走在車道上云云,然觀諸被告所駕公車於本件車
2 個已更新項目:
禍發生時之行車監視紀錄畫面,可知告訴人當時之行走方向,係與被告公車同向,且係行走於被告公車之左前方,亦即告訴人係行走於車道上,且係靠近馬路中央之分向限制線(即俗稱之雙黃線)之情,有前開行車監視紀錄翻拍照片2 幀佐卷可考(見99年度他字第4702號偵查卷第55頁),此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之情節相符,是告訴人就其行走之方向所為陳述,顯與事證不符,此部分自應以被告所為之陳述較為可採。
3 個已更新項目:
要大家討論的是:
行人不是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而是走上車道走在黃網線上沿車道中央偏右行走,意圖到七公尺外的行人穿越道,是侵權行為人
即便車有過失但行人亦有過失還侵權,應該是肇事主因,為什麼車卻是主因?
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本來就有絕對路權,即便闖紅燈也要停車讓她,不同本案
4 個已更新項目:
標題更正為
高院判決推翻肇責的判定應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
5 個已更新項目:
評論:
由此高院判例可知當事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選擇捨棄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車道而選擇繼續在車道上行走,走到黃網線嚴重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如果當事人是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的行人法院應採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6 個已更新項目:
第 103 條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法院卻採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5條第1項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且無任何積極證據顯示車輛有越線及未減速等情節且與肇責無因果關係,肇責應為行人侵犯車輛的絕對路權,卻判無辜的車輛八成肇責,侵犯路權的行人卻只承擔兩成肇責,如果行人守規定走騎樓或行人道或走行人穿越道迅速穿越路口,就算闖紅燈依103條車輛都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卻還違法走車道,侵犯他人的權利已沒有立場還
7 個已更新項目:
侵犯他人的權利已沒有立場還能虛偽陳述指責對造違規,法院還本末倒置判侵權者肇事次因路權遭侵害者肇事主因,法院誤認行人最大無限上綱熟不知行人唯一在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車道時最大即便行人闖紅燈依103條車輛也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行人無穿越道路的構成要件就不符合行人最大的原則而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阻礙交通。是侵權行為。
本案法院違反肇責依「路權」來認定的原則,回復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且一百多萬的案件法院諭知不得上訴,上述所示高院適用法律有諸多違背常理的地方卻剝奪當事人上訴三審法律審查的權利實屬可議。無論如何本人非常尊重此不得上訴的確定判決,尊重承審法官的法律專業與法律見解同時相信法官依自
8 個已更新項目:
尊重承審法官的法律專業與法律見解同時相信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決無誤,都是自己不懂法律還請大家公評讓公平、正義永存社會,讓法律適用所有的人而不受法官個人評價所影響,給大家遵循與做為證據使用並加以公評。法官萬歲祝早日升官發財受人尊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第一款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5條第1項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
上述兩條規定與行人有何關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第二款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官明知OOO侵犯PPP的路權走在車道上所以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一款而不是用第 103 條第二款,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一款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5條第1項都不是用來規範行人的法條,行人侵犯路權走在車道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OOO違法在先行人憑什麼在車道上主張權利,鼓勵犯罪?為何法官會判PPP負主因八成肇責,侵權行為人OOO負次因兩成肇責?我尊重法官判決但真的不知道為何這樣判。法官萬歲
http://jirs.judicial.gov./??/Index.htm
【裁判字號】101,上,?225
【裁判日期】1040317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225號
…….
雖PPP以事發現場道路設有路口網狀線,應只有車輛能夠通行,OOO卻違規走在車道網狀線上,侵犯伊路權,伊雖有保持注意,但還是撞到了云云,否認有過失責任,惟按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卻因被害人未保持同樣注意仍發生交通事故,方能免除過失責任。PPP並未遵行法規依分向車道行駛,且遇行人穿越道之警告號誌亦未減速慢行致未注意而肇事如上述,其僅以OOO當時在道路中間遭撞擊,即謂已盡注意義務云云,已有未合。
………….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熙嫣
法 官 ?炫中
法 官 ?振暉
已更新項目:
【裁判字號】100,交易,?84
【裁判日期】1000623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84號
而本件肇事地點係在交岔路口之車道上,且其前方7 公尺及後方11.3公尺處,分別設有行人穿越道一節,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 紙及現場照片附卷可佐,是告訴人本應行走於人行道或靠邊行走於路邊,且應利用該等行人穿越道橫越馬路,然告訴人未依規定靠邊行走於人行道或路邊,於穿越馬路時,亦未行走行人穿越道,其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自亦屬有所過失,至告訴人雖一再陳稱:其係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並非如被告所言走在車道上云云,然觀諸被告所駕公車於本件車
2 個已更新項目:
禍發生時之行車監視紀錄畫面,可知告訴人當時之行走方向,係與被告公車同向,且係行走於被告公車之左前方,亦即告訴人係行走於車道上,且係靠近馬路中央之分向限制線(即俗稱之雙黃線)之情,有前開行車監視紀錄翻拍照片2 幀佐卷可考(見99年度他字第4702號偵查卷第55頁),此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之情節相符,是告訴人就其行走之方向所為陳述,顯與事證不符,此部分自應以被告所為之陳述較為可採。
3 個已更新項目:
要大家討論的是:
行人不是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而是走上車道走在黃網線上沿車道中央偏右行走,意圖到七公尺外的行人穿越道,是侵權行為人
即便車有過失但行人亦有過失還侵權,應該是肇事主因,為什麼車卻是主因?
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本來就有絕對路權,即便闖紅燈也要停車讓她,不同本案
4 個已更新項目:
標題更正為
高院判決推翻肇責的判定應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
5 個已更新項目:
評論:
由此高院判例可知當事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選擇捨棄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車道而選擇繼續在車道上行走,走到黃網線嚴重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如果當事人是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的行人法院應採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6 個已更新項目:
第 103 條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法院卻採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5條第1項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且無任何積極證據顯示車輛有越線及未減速等情節且與肇責無因果關係,肇責應為行人侵犯車輛的絕對路權,卻判無辜的車輛八成肇責,侵犯路權的行人卻只承擔兩成肇責,如果行人守規定走騎樓或行人道或走行人穿越道迅速穿越路口,就算闖紅燈依103條車輛都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卻還違法走車道,侵犯他人的權利已沒有立場還
7 個已更新項目:
侵犯他人的權利已沒有立場還能虛偽陳述指責對造違規,法院還本末倒置判侵權者肇事次因路權遭侵害者肇事主因,法院誤認行人最大無限上綱熟不知行人唯一在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車道時最大即便行人闖紅燈依103條車輛也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行人無穿越道路的構成要件就不符合行人最大的原則而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阻礙交通。是侵權行為。
本案法院違反肇責依「路權」來認定的原則,回復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且一百多萬的案件法院諭知不得上訴,上述所示高院適用法律有諸多違背常理的地方卻剝奪當事人上訴三審法律審查的權利實屬可議。無論如何本人非常尊重此不得上訴的確定判決,尊重承審法官的法律專業與法律見解同時相信法官依自
8 個已更新項目:
尊重承審法官的法律專業與法律見解同時相信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決無誤,都是自己不懂法律還請大家公評讓公平、正義永存社會,讓法律適用所有的人而不受法官個人評價所影響,給大家遵循與做為證據使用並加以公評。法官萬歲祝早日升官發財受人尊敬。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Delia
at 2015-07-11T18:07
at 2015-07-11T18:07
新北市發生一起行人闖紅燈,遭機車撞上不治。交通部與警政署今天都說,行人有帝王條款,汽機車撞闖紅燈者屬違規要受罰。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與警政署共同推動「全國道安扎根強化行動」,每個月召開記者會,今天公布10月事故防制績效。
道安會公布10月8日發生在新北市的1起事故,當天晚上在錦和路與和城街口,1名59歲婦人違規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當時汽機車通行號是綠燈,多輛機車從婦人身旁通過,其中1輛不慎撞上婦人,結果婦人送醫不治。
道安會組長徐台生說,行人闖紅燈違返道安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300元,但汽機車依號誌行駛,經過行人穿越道時,仍應注意有無行人通過,並應讓行人優先通過,否則也算違規,10月8日的案例,撞上婦人的機車駕駛人,依法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3600元。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長方仰寧說,行人最大,在任何情況下,汽機車都應禮讓行人,是針對行人而訂的帝王條款,汽機車在遇到行人穿越道時,原本就應放慢速度,並注意有無行人。
方仰寧說,行人如果在夜間通行時,穿較明亮的衣服,或有反光配件,駕駛人在100公尺外容易看見。
而根據警政署研究,以車輛時速50公里計算,當駕駛距離行人有100公尺時,反應時間有7.2秒,距離80公尺時,減為5.7秒,當只有20公尺時,剩下1.44秒。1031120(中央社)
2015-07-11 13:47:05 補充:
【行人穿越道】=【斑馬線】。
2015-07-14 12:16:56 補充:
行人違規被撞死,騎士免賠
http://www.phc.moj.gov.tw/ct.asp?xItem=165460&ctNo...
行人違規被撞死,騎士免賠
法律問題:蘋果日報98年5月21日報導住在台中縣太平市的周姓男子,在穿越馬路時被機車撞死,家屬向騎士索賠一百九十餘萬元,但是法官認為前方一百公尺內就有斑馬線,周卻違規穿越畫有雙黃線的道路,判家屬敗訴,一塊錢都拿不到。為什麼?
2015-07-14 12:17:12 補充:
法律解析: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
越道路之地方。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本案周姓男子家屬認為騎士車速太快又從後方追撞,應該賠償,但法官認定,該路段畫有雙黃實線,禁止行人橫越,而且前方一百公尺內有斑馬線,周姓男子卻違規穿越馬路,加上機車騎士沒超速,判騎士勝訴,亦即不用賠償。
2015-07-14 12:17:20 補充:
五、行人穿越馬路,應該養成走行人穿越道,且縱使在沒有禁止穿越之路段,亦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而不要任意穿越致發生車禍失寶貴的生命。
2015-07-14 12:21:34 補充:
〈中部〉行人違規 也應負民、刑責
2009-05-21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304964
撞死婦 騎士還獲賠73萬
與喪家互告 法官:婦闖車道侵路權
2012年05月28日 蘋果日報
2015-07-14 12:23:48 補充:
沒走斑馬線! 行人遭撞反被起訴
2014/01/27 18:49 華視新聞 侯青佩 林品鑫 台中報導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401/20140127...
By Lucy
at 2015-07-14T22:46
at 2015-07-14T22:46
本就要慢速通行
不是看見是綠燈....就用力踩油門
車輛行經路口時
是需要以"能煞停"的速度通過
By Audriana
at 2015-07-13T13:41
at 2015-07-13T13:41
財神娛樂 http://www.cs777.net/
富貴娛樂 http://www.fk888.net/
24小時不打烊, 多種遊戲任你玩
By Frederica
at 2015-07-11T21:34
at 2015-07-11T21:34
律師團隊經驗豐:經驗、熱忱、口碑 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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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法律途徑解決:提告、律師函、訴狀
580法律網 http://www.law580.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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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7-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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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7-09T00:00
剛開始還覺得還可以忍受~那時就� ...
車禍責任歸屬及賠償
By Vict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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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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