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的甫罰條例 - 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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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小弟我在5/11日時騎機車在等紅綠燈時(當時是三線道 我停在內線道跟中線道的中間)
我拿起我的智慧手機翻閱資料 (當時時速表為"0")
到綠燈我就把手機收好出發
但卻被後方員警攔下 他說我在騎車中使用手持行動裝置 硬是要開我罰單
各位大大 本人雖不懂交通法規 但還算明理
請問這員警的開罰動機對嗎?
我是否該去繳納罰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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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avatarIris2013-05-16
★高大瑋回答★
一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一律罰=>1000元
此條例處罰包含停等紅綠燈.
如於路邊停車穩妥靜止時(熄火)則不受限制.
二.警察稽查人員依規定開罰於法並無不妥之處.
三.第31條之1規定所稱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
(1)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2)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3)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4)顯示影音、圖片。
(5)拍錄圖像、影像。
(6)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7)執行應用程式。
3、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5-16
您不是停在路邊車子並熄火
所以開單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