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本人於4/29日搭公車時把東西放在車上沒有拿下來
下車三分鐘內發現東西未拿,立即打電話給公車總站
希望能告知公車司機協助保留,被以開車不能接電話為由拒絕
最終公車回總站時,由總站跟我回報沒有發現我的物品
而在警察陪同下觀看監視器發現
我的物品在我下車後15分鐘內就被一名乘客所帶走
而根據我的了解物品有遺失物跟遺忘物之分
我想請問的是
我明確知道我的東西所在的位置在哪裡
很快地發現自己的東西不見
能明確指認出是誰所拿走
而且東西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被拿走
如此一來是否符合遺忘物之定義,並能以竊盜罪起訴呢
(目前警察是以侵占遺失物幫我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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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4/29日搭公車時把東西放在車上沒有拿下來
下車三分鐘內發現東西未拿,立即打電話給公車總站
希望能告知公車司機協助保留,被以開車不能接電話為由拒絕
最終公車回總站時,由總站跟我回報沒有發現我的物品
而在警察陪同下觀看監視器發現
我的物品在我下車後15分鐘內就被一名乘客所帶走
而根據我的了解物品有遺失物跟遺忘物之分
我想請問的是
我明確知道我的東西所在的位置在哪裡
很快地發現自己的東西不見
能明確指認出是誰所拿走
而且東西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被拿走
如此一來是否符合遺忘物之定義,並能以竊盜罪起訴呢
(目前警察是以侵占遺失物幫我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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