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的勞工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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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1-06-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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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疑問~!
保全人員 家屬到工作地方跟他談一些事情 而已
該公司 既然 已調離工作地點 到更遙遠的地方處理~!
然後 指控 說 因為 家人 到工作地方干擾到工作~!
請問 家中有急事 對方沒手機 只能到工作場合找他談~!
這樣 該公司已調點處理 是對的麻~!~!
而且 並不付給 油資 還說只調離20天 該工作地點其他員工都不願意前往~!
(我個人絕得 這是欺凌行為~! 其他人不願意 就以這個當藉口強迫有家人前往工作地點的人前往~! 不去就以 離職處分~~! 勞基法有這條 條款麻~!)
請回答者詳細 提共 相關法規 以及規章 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1-06-10T11:22
其實勞基法裡有一皇帝條款
一旦被核准適用的話
雇主就可以對員工進行某種程度的剝削
剛剛好保全業就適用
轉貼該條款給你看看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簡單來說
工作時數限制,休假,特休,加班通通不受勞基法限制
所以保全人員應該很少可以拿到加班費的
想休假還要自己花錢請人代班
再加上不少業者將此條款無限上綱
對員工進行更沒人道的管理
在保全從業人員圈裡應該已不是新聞了吧
你文章裡所說的調點(工作地點更換)
應該已牽扯到變動勞動契約
這變動須由勞資收方都同意才行
且資方還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例如交通車或郵資補貼.....等
否則可依勞基法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在30日內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還能要求資遣費
但~~~~~~~~是
就算你真的不想這工作了
你認為你可以拿得到資遣費嗎??
其實可以跟其他同事問問看
應該有很多前例當參考
話說從頭
為何有這皇帝條款??
為何保全業會被核准適用??
為何業者可以無限上綱??
為何執法者和立法者都可以沒看到??
其中的答案我想你比我更清楚
至於該怎麼作
我無法提供意見
自己看著辦吧
寫了好長一篇東西
可是又好像甚麼都沒說
總歸一句
廢話連篇
你就當我在發牢騷吧
2011-06-09 09:06:00 補充:
我覺得可能有人聽不懂我的弦外之音
保全業並不是完全不受勞基法管制
勞基法當然還是有很多保全業應該遵守的規範
但也就只是理論上而已
實際上
業者的無限上綱和主管單位的視若無睹
才是最大的問題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1-06-07T22:09
1. 調職不可損害員工權益雇主如果確有調動勞工工作的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a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b不得違反勞動契約。c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d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e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2. 雇主違反「調職五原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無須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並有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的權利。縱然公司內部有規定,「員工不得拒絕公司的輪調制度」,或「公司因經營需要,得調整員工的職務」,這些內規都不可抵觸「調職五原則」。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1-06-10T20:16
請您參考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也可以比照保全業法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離職的種類如下:勞工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工不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定期勞動契約期滿之離職 依照勞基法第九條所謂定期勞動契約是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勞工因定期勞動契約屆滿而離職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雇主須預告之解僱 (經濟解僱) 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雇主不須預告之解僱 (懲戒解僱) 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自請退休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命令退休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1-06-07T07:11
我是建議離職
這種問題 浮上檯面 這問保全也是很難待在這個公司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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