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停效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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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們午安
小弟只是個接觸法律半年的新人
今天在讀保險法時有兩個問題,上網爬過文並無相關討論,所以想請各位幫我解答一下

Q1:保險法第116條第6項規定,保險人在前項規定到期後,「有終止契約之權」,所以意思是說保單停效超過兩年後,除非保險人解除契約,不然這個保單一直是處於停效狀態而非失效,那爾後是否還可復效?

Q2:同法第117條第二項規定前條的終止契約之權並不適用於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和年金,那我想問這樣子這個保險契約是處於有效還是停效的狀態呢?
那如果是處於有效,那不就對保險人不利,此時保險人有何辦法應對?

另外「不附生存條件」是什麼意思?Google都直接跑出法條沒有解答....

抱歉問題打的長長的,如果這問題很蠢請見諒QQ,謝謝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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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04-04
保險契約終止即保險人對保單不再負保險責任,自然無法
再復效。第二個問題在保單條款上就有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