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2休2工時不足?被要求需補班兩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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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2-12-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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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從原本的三班8小時制
要改成做2休2 12小時制
但資方卻還提出還需另補2天工時不足
資方給的說明是:
勞基法的4小時需休息30分鐘
12小時需休息三次扣1.5小時 所以實際上班工時剩10.5小時
又因勞基法規定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2休2雙周上班日7天所以
10.5*7=73.5 需補10.5小時(也就是補一天還給公司)
從原本一個月15天+2天=17天,如遇大日16天+2天=18天..
這樣子合理???????
另一個疑問:
雖然是輪班制但遇勞基法規定之因放假之節日,出勤者給予加倍
休假者也應有該日薪水吧? 這我有說錯嗎?
公司卻說.....出勤者當天可以報加班1.66(因資方說一律以1.66辦理
但還要擇日補一天還給他.....(我個人的理解是:意思就是說當天放假
原本出勤的算出來加班...但還少上10.5小時 還要改天補還......)
但勞基法規定加倍...但公司只給1.66 這樣是OK的嗎???
已更新項目:
今天到主管那邊 被砍得更慘....但沒經過我們同意,就他說的算...
第一點
休息就是2小時,一個月需要補3天還給公司。(補工時???經過大家的解釋 我知道公司違法)
第二點
完全比照該月的上班時數,不分國定假日,排到上班就上班,沒所謂的加班。
(我們吃"月"的 國定假日原本就有該日的薪水 出勤就是要報加班 不然就是要補假,現在什麼都沒有..又違法)
上滿該月的時數為止....從原本15~16天變成18~19天,跟做4休2有何異?
我一個月才領他2.2k阿!!!!!!!!!!
就+1500輪班津貼 就要被坑到這樣???要不是為了年終.....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2-12-25T10:11
1.當初你們談的應該是月薪制吧?如果是的話他只要正常工時一個月內不超過168小時部分不低於18780就不違法,因此時數隨他分配,超時的部分還是需要給加班費不給的話就違法。
2.一周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兩周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一日延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常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依你說的15+2=17天,算時數:17*10.5=178.5,這178.5-168=10.5小時,需給付加班費。
※依你說的16+2=18天,算時數:18*10.5=189,這189-168=21小時,需給付加班費。
3.你們每日工時10.5小時,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0-1條第一款。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4.輪班制如果當日遇到國定假日,理因當日加發1日薪資。
※公司所說出勤當日報加班1.66倍,並未優於法規(已違法),且還需擇日補一天上班日,此舉並不妥。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2012-12-22 09:02:02 補充:
※版大遇到「蟹老闆」了嗎?如果想領年終就先稱到領完年終在去檢舉吧,並且順便跟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協調或調解,把加班與國定假日上班的雙倍薪資要回來…
2012-12-22 09:22:32 補充:
※如果你們是每天休息2小時,假如你們一天是在公司的時數是12小時,實際工時就是10小時
依此來算每周最多只能工作4天又2個小時,一個月最多16天又8個小時,才不會超過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基本工時168小時,超過這個時數的部分都需給加班費。
※雖然你們公司施實變形工時,將一天的正常工時變為10小時,只要超過10小時的工時部分才需要給付你們加班費,"但"該公司每周工作時數還是依一個星期48小時,二個星期84小時來上班(或許還超過這個時數),因此該公司遇國定假日還是需要告付雙倍工資的。
2012-12-22 09:26:28 補充:
※例子:每天工時8小時,一個星期只工作5天,一周總工時為40小時,二周總工時為80小時,一個月總工時為160小時,因此一個月會比基本工時還少8個小時,公司就可以依此將原本國定假日應放的假先調移到這八小時來,用以實施調移週休二日制,來達到特定的幾個國定假日不需要給付雙倍工資的條件,因為已經調移到周休二日裡面。
國定的每天最少要有110個休假日,實施調移工時後如下範例:
每年休假日: 52(星期日)+52(星期六)+6(國定)=110
※希望你能更加了解嘍!
2012-12-22 09:34:44 補充:
註:如果你們公司給國定假日加班費的1.66倍是,除了原領工資在加上這1.66倍的原領工資的話便優於勞基法。
例1:每小時工資100,國定假日當天給薪每小時是100+166的每小時薪資,這樣的話該公司在國定假日給薪部分並無違法。
例2:每小時工資100,國定假日當天給薪每小時是 166的每小時薪資,這樣的話該公司在國定假日給薪的部分已違反勞基法。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2-12-23T21:43
做2休2 12小時制 ~這是【變動工時】
4小時需休息30分鐘~有彈性空間,不一定4H休息3次,多數是1h*2次或【分鐘】、【次數】、【休息】、【用餐】這幾個要素做調整,總之一天最少加總要有60分鐘就已合法(勞基法規定的是最低標準)
但實施上要考量公司人數多寡?用餐空間?多數公司會實施分批休,將休息時間拉長(這會卡到工作地到餐廳路程、上下電梯、替換工作服、排隊刷卡、取餐、上廁所各項時間)所以很少公司只有30分鐘,除非小公司、小空間,移動速度不受限,既然小公司,3班制反而比較適合。
做2休2,休假日是有薪的,不要以為只有15天薪,這是錯誤的,休假日也得吃飯呀~
2012-12-21 12:44:30 補充:
公司給1.66倍已優於勞基法了
所謂【加倍】,簡單舉例:
假設月薪24000,24000/30=800/日
加倍,看公司加幾倍?最少要800(這是加班費)勞基法規定的是"最低標準"
要加1.5倍、1.6倍、2倍都是合法的
要注意的是【經常性給予】都要算入,也就是實際以金額試算,這反而容易知道有沒有被廉價使用了?例如:有些公司不把輪班津貼算入平均時薪計算,時薪低相對加班費就被壓低了,這才是薪資變更容易偷雞摸狗的地方,就好比年終,一樣是2個月,可你要看的是【底薪】2個月?還是【全薪】2個月?
2012-12-21 12:44:35 補充:
更改變動工時,必須注意薪資和工時和休假之間的變化,不能只注意工時部分
一般更改變動,就沒有所謂的補工時問題,而是勞資薪資結構拉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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