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務員任用法 - 法律Anonymous · 2013-05-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小弟想請問 公務員任用法第9條第三項 跟公務員任用法第13條第三項 如果我今天是考試及格,同時也是初任 那到底是先適用第九條還是第13條的規定啊? 還是說這兩條講的完全視不同的事情? 不好意思,我的觀念好像有點不太清楚 望板上高手賜教~ -- 法律All CommentsBelly2013-05-23同時用Daph Bay2013-05-24樓上的仁兄,要回就回認真一點Michael2013-05-27第9條指的是公務人員的積極任用資格Anonymous2013-05-29第13條指參加何種公職考試及格後,可被銓敘的官職等Kumar2013-05-309-3的權理指的是職務上的代理,初任的你可能會被派去Anthony2013-05-31作高二職等的工作,不過薪水仍照你考試銓敘的職等發Freda2013-06-0413-3則是雖然你考上高考3級,應該是薦任6職等,可是派Tom2013-06-09去的機關目前沒有薦任缺,只能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你Related Posts掛號信ETC繳款單過期問題滿清統治台灣兩百多年,具體的制度及建設有那些?導遊領隊考試問題有關申辦勞退問題與資格殭屍哪有這麼帥變裝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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