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與表見代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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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nhanlee (籃下奪命指揮官)》之銘言:
: 民法第168條有說如果多數人有代理權,
: 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者,就屬於無
: 權代理行為,而84台上2345判決說
: 其中一人單獨為代理行為不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 我想問的是對第三人來說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事實的時候,不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 ,對於這個無權代理行為賦予有權代理行為類似的效果,那為何這個判決說共同代理的時
: 候沒有呢?
: 麻煩各位學長姐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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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代理情形下,其中一位代理人單獨為代理行為,則欠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要件,此屬無權代理。
若又發生了表見授權或是容忍授權情形時,才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使本人發生擬制同意的表見責任)。
也就是說,未共同行使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一定涉及表見代理問題,只是可能而非必然。
本案判決中並未提到三方關係間存有表見授權或容忍授權情形,因此以狹義無權代理處理。
須注意的是,表見代理的「見」的讀音同「現」。

希望我的說明並沒有害了正在閱讀的各位,若有瑕疵還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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