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Po文,如有不當請見諒。
有一個案子,是集團毒品交易的案件,而當事人是在裡面擔任車手,但他在多次交易中僅送過一次。
我想請教的是,即使只有運送過一次,仍需要與其他運送多次的人負一樣的刑責嗎(共同正犯)?在其他判決上有沒有與本案類似的情況可參考?
當事人目前僅是學生,並且很有悔意,想問板上的各位,像這樣的案件有沒有例外的情形?能否不要共犯擴張?
P.S.我目前僅是法務助理,所以在法律實務上的運用還很不足,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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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案子,是集團毒品交易的案件,而當事人是在裡面擔任車手,但他在多次交易中僅送過一次。
我想請教的是,即使只有運送過一次,仍需要與其他運送多次的人負一樣的刑責嗎(共同正犯)?在其他判決上有沒有與本案類似的情況可參考?
當事人目前僅是學生,並且很有悔意,想問板上的各位,像這樣的案件有沒有例外的情形?能否不要共犯擴張?
P.S.我目前僅是法務助理,所以在法律實務上的運用還很不足,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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